1000多名业主集体要求罢免业委会,维权活动如火如荼!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小区业委会的处境有些尴尬:千余名业主集体签名,要求罢免业委会。要知道,业委会原本是由业主投票产生、为了更好维护业主权利而产生的组织,这次为何站在了业主的对立面?

原来,华雅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到半年,就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让很多业主非常不满,而且合同内容也遭到了业主们的强烈质疑。

12月9日上午,华雅花园小区不少业主冒着寒风到书院路街道飞机坪社区签名、按手印。这场签名维权活动已持续多日,如今已有1000多名业主参与其中。据了解,他们的诉求是罢免业委会委员,废除现有物业服务合同。

“不平等”合同条款惹业主质疑

从社区门口立着的展示牌上可以获悉,该小区业主对业委会不满的缘由。

这封“致邻居们的一封信”里面罗列了业主认为物管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并指出业委会一系列的不合规操作,如业委会擅自指定业主代表、楼栋长、区长,部分委员简历信息与事实不符等问题。

其中,业主何先生对物业合同条款“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单项或单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不包含在包干制服务费内”中设定的2000元标准有所异议。他认为,华雅花园小区是湘潭市最大的生活小区,建筑面积达95万平方米,住有6234户居民,仅电梯就有255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单批维修费用很可能会超出2000元。因为一个不合理的标准,以后业主和物管之间很可能因维修费用摊派问题“扯皮”,从而导致日常维护不到位,引发小区各种问题。

另外,业主罗先生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逾期收取每日0.3%的滞纳金”等相关条款表示不解。他提出,合同中规定物管可以对逾期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收取具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但没有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他们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对于这种“我违约有惩罚、你违约相安无事”的不平等合同,罗先生认为其“过分主张了物管公司的权利,忽视了业主的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内容未征求业主意见

据华雅花园维权业主代表反映,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只有少数业主代表参加,而这些业主代表也并非由业主大会产生,而是业委会指定;在正式合同签订和公布之前,相关人员名单没向业主公布;这些“业主代表”也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雅花园小区议事规则,提前3日就合同内容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对此,业委会主任刘宏承认,确实没有公示过草拟合同。“业主反映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原先的合同里面就有的,我也是第一次做(业委会工作),不熟悉,没有仔细考虑。”她表示,业委会也在尽力弥补,正在就业主反映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沟通。

不过,业主们对业委会作出的解释并不买账。

相关部门将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

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定或者侵害公共利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此,华雅花园所属的书院路街道物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业主们反映的相关情况已经知晓,并已要求华雅花园小区业委会组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进行表决。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合同有效;如果表决没通过,合同不能作数,需根据业主意见重新拟定合同,并依法依规履行公示、表决等程序后再签约。

对于此事,有相关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示和提请经业主大会决定,应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

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判决。 

不管事情的后续发展如何,我们可以预见在业主们的众志成城之下,这场维权活动的胜利结局。1000多名业主能联合起来,对不合理的物业合同条款和不合规的业委会行为说“不”,足以说明权利意识和主人翁地位已经在业主群体中得到发扬。只要业主们关心个人利益,关注小区发展,一时的“对立”又如何?

文章来源:湘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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