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声|法院这么判,合适吗?
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男孩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简单回顾一下这个案件。
2017年3月26日,四名男童在上海市北京西路附近未经扫码,通过其他手段打开车锁,分别获得一辆ofo共享单车并骑行,随后,其中一名不足12周岁的男童高某逆行时发生事故,与客车相撞后身亡。
2017年7月5日,死者父母向法院起诉。
2018年2月1日,经法院释明,原告撤回对ofo公司的起诉。
2018年2月5日,原告单独就与ofo公司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6日,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出判决,认定肇事机动车承担4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付。
2020年6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ofo公司按10%比例承担责任,即如新闻报道的,赔偿67060.44元。
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应对男孩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高某的监护人,在对高某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高某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高某的父母在对于培养高某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考虑到本案事发时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行业,企业的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能力均处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
的确,对ofo公司来说,不到7万元的赔偿确实不是什么大数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法院的判决,合适吗?
首先,ofo公司有何过错?作为运营商,其提供的共享单车本身零部件完好,亦无质量问题,也并未对人造成伤害,按理,无法追偿ofo公司的侵权责任,本案却以产品缺陷为由,要求ofo公司承担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细思不妥。同样的,以管理不当为由也实为不妥。因为,就本案而言,实在找不到ofo公司管理不当的直接证据。
其次,本案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有纵容未成年人盗窃的嫌疑。被害人即便是未成年人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单车使用权,不应在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不应对公司追究责任。
倘若有未成年人用非法手段打开了一辆共享汽车,然后在使用过程中,因为共享汽车故障而出事故,那么,共享汽车的运营公司是否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一个小孩偷邻居家的水果,爬树的时候摔断腿了,邻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倘若真的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做类似行为的时候,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
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问题:
1.把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换成成年人,法院会如何判决?
2.很多共享单车被非法私占,如果非法占有者使用私占的共享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单车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3.如果有人因共享单车上张贴的小广告而蒙受巨大损失,单车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4.如果有人把共享单车停在商店门口,进去买水时被小孩骑走,出了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共享单车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
有人说,如果共享单车的车锁不那么容易打开,小孩就无法骑车了,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故了。这个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小偷轻易进入你家偷东西,然后不幸出事了,是不是要怪罪你家的门锁质量太差了?
故此,对于个人非法使用没有质量瑕疵的共享单车导致被侵权或受侵害的事件,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但从感性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就此而言,也是符合情理的。
(编者对原作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