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之笼咋扎的?(年终系列之3)

2016制度反腐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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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日渐完善,一系列法律、规定、条例得以修订颁布实施,司法治理紧密衔接。很多制度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特点。中央党内法规工作的全面推进也带动了地方和部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步伐的加快。

12月,在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迄今为止最完善最适用的纲领性党内法规制度已初步形成。

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广大党员干部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

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问责条例侧重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衡量。从指导思想和问责工作原则,到对问责“负面清单”的列举、问责方式的确定,都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巡视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所践行的成果。

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八项主要内容之一,标志着党的建设新实践的开启,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新的里程碑。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一个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将得到切实遏制。

——明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具体工作。2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全党掀起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学习和实践热潮。经过全党各级党组织共同努力,从学习开始的党内政治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从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后续还将有更多更具体的党内工作制度即将出台。

——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完善各项党内法规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监督的体制。中央着眼于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目标是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畴,以切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环境。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目前,三地都已成立领导小组,紧锣密鼓推进改革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体现了中央深化改革和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完善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从鼓励公民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入口,到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刑法惩戒这个关口,全线从严把关。

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职务犯罪举报人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但“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奖励20万元至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规定》还明确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刑期和间隔。

——细化公务开支各项专门制度。通过强化制度监管,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按照总理提出的管好用好政府的“钱袋子”,重点做好减财政专项、降资金库存、控“三公”经费,政府带头过紧日子。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项专门制度,堵住各种弹性或久治不愈的漏洞。

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6月,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推动地方和部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落实监督关键要沉到基层。在党中央的示范带动和强力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逐级制定改进作风的制度措施。实施绩效管理制度,绩由事考、人由绩论;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对没有履职尽责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保障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贯彻落实的同时,也将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全国各地紧跟中央部署,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从各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专项报告情况进行全员查核,今后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特点是,按照省部级干部、局级干部正职、局级干部副职三档进行要求,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广东省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同时制定《关于退出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领导干部选择退出现职工作原则》等,明确操作依据。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方面,坚持“过程留痕、全程监督”。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新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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