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通过几组数字来了解这部法律。

6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职公职的人员。

2

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2类:

(一)监察机关;

(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3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6

政务处分有6种: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公职人员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与其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7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

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5种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五)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4

用14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形成与党纪处分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4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4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5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5类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

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3种: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5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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