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合同的情势变更条款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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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明确了“情势变更”的情形,该条款由司法解释升格为法律,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以及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将对市场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把握的好,充分尊重现实和权衡利弊,可以促进公平交易,把握得不好,任意滥用,有可能成为影响诚信原则的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呢?具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变动,该异常情势变动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者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二是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三是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四是情势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五是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示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对“情势变更”做简要分析。
案例一:本案例是世界范围内最著名的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几乎所有的民法课堂只要讲到情势变更都离不开这个案例。1936年夏天,英国王室宣布,爱德华八世(即后来的温莎公爵)的加冕仪式将于6月6日举行,该加冕仪式包含盛大游行活动。为观看加冕仪式中的游行盛况,爱看热闹的某承租人格林与游行仪式沿途的一户屋主乔治于5月15日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乔治将其加冕游行线路上二楼带室外阳台的房屋出租给格林,租期一周(6月3日至6月9日),总租金7英镑。后来因为爱德华八世罹患阑尾炎,王室于5月30日宣布加冕仪式无限期推迟。格林知情后提出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乔治不同意,格林于是诉请法院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因加冕仪式无限期推迟,格林订立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落空,判决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这个案例的判决以今天的眼光看,是比较公允的,但是在当时也有不少争议,毕竟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也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况且,类似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船舶租赁合同也出现过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法定的案例,但是并没有被法院支持。法官的理由是,虽然因为加冕仪式无限期推迟导致无法使用租赁的船舶观看加冕游行,但是仍然可以使用该船只出海游玩、垂钓、兜风,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合同目的,做到物尽其用。这就是民法的魅力所在,民法不是一个精确的学科,但是一定是一门实用的学科。
案例二:再来看看我国大陆适用情势变更的规则裁判的第一个案例。1991年底,武汉煤气公司(公司甲)与重庆仪表厂(乙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10万台煤气表,每台煤气表价格40元,完成交货的期限为1992年12月31日。甲公司和乙厂签订合同时,制造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市场价格为每吨4000元。自1992年2月开始,因内需旺盛,制造煤气表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均暴涨。其中,仅仅3个月时间,铝锭的市场价格即暴涨至每吨16000元。因为原材料的暴涨致使乙厂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变得特别困难。乙厂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当时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上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但民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领域法官不得因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因此法院依照民法理论填补法律漏洞,认定成立情势变更,判决解除甲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
该判决当然也是符合法理和公平原则的,而且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民事领域,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可以依照法理。总之,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普通的纠纷会越积越多且越积越大,势必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清偿而消灭之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那么“情势变更”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
首先必须强调,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诚信地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进行重新协商。这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一方有悖于诚信拒绝协商或者终止协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在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因情势变更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公平裁决权”,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则上,法院应当判决变更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的,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再次,因情势变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为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没有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法院酌情判定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
法律本身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武器,但法律一旦被滥用,或者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也可能成为伤害他们的双刃剑,《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条款也不例外。如果交易对手滥用“情势变更”条款,把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混为一谈,动辄诉请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甚至诉请法院裁判,将对交易安全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法律规范日益完备,市场交易日趋频繁的今天,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越来越重要。否则,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交易对手所利用而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