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

省人社厅印发《通知》
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
新标准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李娜)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的临时退休待遇核算方法将有改变,新的标准将于2021年1月起实施。

据介绍,2017年6月,省人社厅印发通知,在退休人员按照制度改革计发办法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正式待遇)前,统一将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按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未考虑待遇增长因素,随着制度改革的推进,临时退休待遇与退休人员最终应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此次调整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此次涉及人员主要是2020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目前,此类人员临时退休待遇计算方法为: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2014年9月本人职务对应的退休生活补贴+预增发退休费。调整后,调临时待遇=目前临时退休待遇计算金额×(1+2015年以来各年度临时待遇增长率)。

在具体实施中将分成两类。第一类: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已按原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调整临时退休待遇标准,2021年1月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退休次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待遇差额部分。

第二类:2021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但2020年12月底前尚未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社保经办机构按新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2014年10月以来职务(技术职称)降低的人员,根据单位申请,可按降低后的职务(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以本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确定的职务(技术职称),参照同职务(技术职称)同条件人员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退休人员核算正式待遇时,对正式待遇与此前已发放的临时退休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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