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谦原创▏ 浅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律师立案的实务价值


感谢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董事局李旭主席对本文创作的指导!


民事立案是律师围绕案件开展工作的关键步骤,很多律师在民事立案工作中关注点大多在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仅围绕标的额大小的计算,被告住所地的确定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确定,但是对于与立案工作联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多有忽视,对其中细节性的规定的实际效用更是鲜有探究。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认为立案工作属于各法院立案庭审查登记之职责,其二,认为律师在立案环节将案件“立”进法院就算是工作圆满。对于上述立案工作的中所见所闻,笔者有所推敲,希望怀着“功利主义”追求实务效用的角度将些许心得分享给各位读者,望其有所裨益。

笔者有幸代理云南省某事业单位为原告的若干案件,此类案件签订格式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工程场地勘察报告,而后由原告开展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测、地震地质环境研究、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将作为建筑物抗震设防依据的最终成果提交给被告。”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因合同有约定管辖条款,笔者亲赴云南省内四十个基层法院开展诉讼工作,但在立案阶段,不同法院确定的案件案由却大相径庭。各法院立案时确定的案由可分为四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项第九十九小项承揽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项第一百小项第一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小项第六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笔者认为,此批案件中除被告主体不同以外,格式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的法律关系均属一致,在立案中各法院确定的不同案由肯定是一个相互矛盾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以上四类案由有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知晓,原告所履行合同义务是为被告后续建设施工行为提供抗震设防的依据,是总的建设工程中先于建设施工行为而进行的建设勘察行为,故该类案件不应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类下的技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虽然该类案件案由性质虽与承揽合同纠纷有重合之处,但根据“特殊优于普遍”的原则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从低至高逐级适用案由的规定,最终该类案件应属于合同纠纷类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在一次立案过程中,笔者向某基层法院提交了符合规定的立案材料,立案庭法官审查材料后表示材料齐全可以立案,但是对于该案的案由却吃拿不准。法官在与同事商讨选择了一个案由后征询笔者的意见,笔者自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张应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立案,理由是根据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定该案件应属于合同纠纷类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既然该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同意立案只是在案由上有所考量,那说明在案件性质和级别管辖的问题上法官是已经准确把握了的,既然已经同意受理那怎么能够采用一个与级别管辖有悖的案由。最终该基层法院还是以“技术服务合同为纠纷”对该案以予立案而后审结,但若被告在答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会产何种法律后果呢?

有些基层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因为案由选择举棋不定,最终甚至直接以第一级案由“合同纠纷”立案了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点明确指出“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根据法律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律师对于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必定会根据案由性质有所侧重,因此也容易忽视一些本来应当提出的法律依据。同时,立案法官选择的案件案由也会对主审法官寻找裁判的法律依据产生指引作用,甚至会导致其优先或者放弃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正确的案由可以明晰法律关系,减轻了法官审判的压力,便于律师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错误的案由不但不利于法官审判,更增加了律师的诉讼阻碍和风险。诚如上文所述,一个错误的案由甚至可能导致被告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支持,影响原告诉讼效率,增加原告诉讼负担。是故律师在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配合法官选择正确的案由,规避诉讼风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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