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省的成立与撤销的历史

在建国以后,治理黄河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治理黄河及加强冀鲁豫3省结合部地区的工作,一个新的省份出现了,这就是平原省。1949年8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通令成立平原省,8月17日,平原省省直机关从菏泽迁到新乡,8月20日下午3时,中共平原省委、平原省人民政府、平原省军区在新乡举行成立大会,省会驻新乡市。潘复生任省委书记,晁哲甫任省政府主席,刘致远任省军区司令员。8月22日,《平原日报》创刊,第一篇社论是《为建设新平原省而奋斗》。平原省的土地来源是原河南、山东、河北三省。主要辖区包括新乡、濮阳、安阳、菏泽、聊城、湖西等6个地区,这六个地区都是黄河沿岸的地区。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鉴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即将开始,平原省缺乏经济中心城市,而河南、山东两省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又都需要恢复原来建制,决定撤销平原省建制”。1952年12月1日起,平原省停止使用职权,所属地区分别划归河南、山东领导。所属的29个县、900多万人划归山东,分别是菏泽、聊城、湖西3专区;27个县、两个市(包括焦作矿区)、700多万人划归河南,分别是新乡、安阳2市及新乡、安阳、濮阳3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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