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观乐:2020年实务试题答案初析

由于本人未能见到2020年实务试题原题,本不应给出答案分析;但不少考生希望本人能早日给出对该题的分析答案,因而只能从参加考试的考生处获悉的试题大体内容,并根据多位考生给出的答题要点,归纳出对2020年实务试题答案初析,因此可能有很多不妥之处,仅供参考。等有机会了解到更进一步的试题内容和考点,争取在明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培训时再向大家提供2020年实务试题解析。
下面按四道试题顺序给出分析答案。
 
一、请你具体分析客户所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并将结论和具体理由以信函的形式提交给客户。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该题的答案中不仅要写明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还应当指出请求书撰写不当之处,且按给客户的信函方式给出。此外,两篇对比文件均为现有技术,既可评述涉案专利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也可评述创造性。下面为第一题的答题要点: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能够成立,但撰写不规范。
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能够成立。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书在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时未指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分析不到位,即未按照指南规定对于新颖性判断中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原则中有关技术方案相同时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整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1]。此外,在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时未指明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位置,分析结论处也未引用法律条款,撰写不规范。
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能够成立,但撰写不够规范。
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且在对比文件2中带来的技术效果(或写成所起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中带来的技术效果(或写成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但是,请求书在分析理由时未针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作出具体分析,且未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出处,也未写明法条,请求书对该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同样存在撰写不规范之处。
3.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硅胶层位于档板上,所起作用是防止划坏手机,而涉案专利中作为防滑层的硅胶层位于支撑板上,防止手机在调整位置时滑动,两者所在位置和所起作用均不同,因而很可能被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很可能不能成立。[2]
需要指出,请求书在论述该无效宣告理由时也未给出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出处,也未引用法条,同样存在撰写不规范之处。
4.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无效宣告理由能成立,但是专利权人通过修改专利文件能消除这一缺陷
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出现“最好是”,其前后分别限定了一个上位的和一个下位的技术特征,从而限定出宽、窄两个保护范围,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规定的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保护范围的情况,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清楚限定要求保护范围的规定。即该无效宣告理由能够成立,但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将该权利要求3分拆成两项权利要求)来消除这一缺陷,即使作为无效宣告理由提出,且由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最后很可能维持权利要求3有效。
此外,请求书中未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具体分析,即使该无效宣告理由能够成立,合议组会应专利权人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的请求而不予审理;而且就该无效宣告理由也未引用法条。就这两点,请求书中有关该无效宣告理由的撰写也存在不规范之处。
5.关于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虽然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之间确实不具有单一性,但是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规定的缺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不应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写入请求书中。
二、请你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为客户撰写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要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要求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并结合给出的材料具体说明。

请求书中要给出起始段,写明法律依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等内容,并列出两篇证据。即起始段应当包括所有格式内容,不要有遗漏。
由于未能看到试题具体内容,下面只列出请求书可以写明哪些无效宣告理由以供参考。
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论述时要给出构成涉案专利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出处,并写出其公开的内容(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文字),必要时指出披露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哪一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接着具体写明两者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实质相同,在此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论述时具体指出权利要求2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接着指出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后指出对比文件2(写明公开内容的位置)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内容以及该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是什么,然后具体说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由两者所起作用相同说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指出,权利要求2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在分析时指出说明书中(最好给出具体位置)针对角度调节机构只给出一种阻尼轴结构,而在权利要求1中却概括成角度调节机构,然后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有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具体说明该概括的角度调节机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4.权利要求3未清楚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在分析时,指出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出现了“最好是”的用语,其前后限定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然后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针对这种情况所写明的内容论述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理由,从而得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书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
5.独立权利要求4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分析时,根据说明书(给出具体位置)记载的内容说明独立权利要求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手机支架调整高度的问题,其采取的手段是由外管和内管构成的可伸缩支撑杆(须反映说明书中的文字),而独立权利要求4中只记载了内管和外管,未写明支撑杆可伸缩,就无法实现手机支架高度的调节,因此得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3]
     三、请你根据技术交底书,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涉案专利和两份对比文件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更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写独立权利要求。

本发明涉及两方面改进:通过设置夹持部件使手机支架放置时更稳固;支撑板上采用带粘胶层的防滑层来方便替换[4]。这两方面改进是并列的、可分别单独采用的改进,因此可以撰写成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初步可以确定为不具有单一性,需要分案申请。
由技术交底书可知,前一方面作出的改进之处较多,而后一方面改进之处很少,因此针对前一方面改进撰写本申请,而后一方面改进作为分案申请,但后一方面改进可以作为前一方面改进的进一步改进,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前一方面改进给出三个实施例,这是并列的实施例,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撰写成将这三个实施例概括在内的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只需要写明包括支撑杆和支撑板即可,无需写入档板,更不能写入底座。在特征部分对这个实施例的不同部分可概括成夹持部件、夹持件或夹持结构。但似乎仅限定成与支撑杆下部相连接的夹持部件还是不够的,因为若现有技术相近领域的物品已带有与支撑杆下部相连接的夹持部件,则该独立权利要求就会不具备创造性,若现有技术相同和相近领域均还未出现过夹持部件,则该采用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而三个实施例都是通过两个夹持部和一个连接装置构成的,且在技术交底书最后一段也写明其发明构思只要包括两个夹持部和一个连接装置就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似乎暗示着应当进一步限定成该夹持部件包括第一夹持部、第二夹持部和连接装置。[5]
而接下来针对三个实施例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前两个实施例都是具有弹性的,因此可以先针对这两个实施例概括一个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该夹持部件具有弹性结构,然后再针对这两个实施例再分别撰写进一步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在针对第二个实施例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需要写明连接装置为底座。从目前了解的技术交底书来看,这三个实施例的具体技术手段都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优选措施,所以分别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3、4和5,针对前两个实施例分别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针对第三个实施例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
从目前了解的技术交底书来看,针对第一方面改进所撰写的权利要求项数较少,可能试题中还反映针对各实施例有优选措施,则应当针对各实施例的优选措施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但需要注意其引用关系。
然后再针对后一方面改进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前面的从属权利要求较少,可以先撰写一项支撑部上表面设有防滑层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对前面各项权利要求均适用,且前面各项均不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可以引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项;然后再针对该防滑层带有粘胶层、该防滑层为硅胶层撰写进一步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然,若前面针对第一方面改进撰写的权利要求项数较多,则也可仅针对后一方面改进只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限定在该支撑部上表面设有防滑层,该防滑层包括硅胶层和粘胶层。
针对后一方面改进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前序部分也只需写明手机支架包括支撑板和支撑杆,还包括底座或者夹持部件(当然此还包括的内容也可以不写,但不能仅写入底座或仅写入夹持部件),另外由于支撑板上表面设有防滑层已在涉案专利中记载了,因此应当将支撑板上表面设有防滑层也写在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写明该防滑层下方设有粘胶层即可。
由于试题中明确针对分案申请只要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无需再针对后一方面改进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在论述分案申请理由时,先用两段分别指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分别指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分别写明其技术效果。然后再用一段指出两者特定技术特征均不相同,接着从其采用彼此不相关联的技术手段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说明这些特定技术也不相应,从而指出两者没有相同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不相关联,在此基础上指出两者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有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一性,因而应当分案申请。

四、请说明你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如果你撰写了多件申请,只陈述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试题中明确写明只针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仅需针对第一方面改进的独立权利要求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论述新颖性时,最好针对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成三段分别论述,以体现单独对比原则。在具体论述时,针对三者分别分析其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中哪一或哪些技术特征,由此说明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分别说明相对于三者之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论述创造性时,先按照三步法分三段论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好说明一下理由;指出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区别特征未在其他两篇对比文件披露,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说明没有给出结合启示,相对于这三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然后再另起一段写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即从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出发分析其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最后给出结论;该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第四题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一定要注意,此是针对发明论述,不像第一题和第二题是针对实用新型论述是否具备创造性,因此在第四题中论述时一定写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千万不可写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文注释:

[1]国知局去年答案为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不够确切,因为该分析中仅与该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因此是符合单独对比原则的,只是分析不到位。

[2]此为根据目前考生提供的试题内容得出的,如果其如2014年和2019年试题那样,由于其位置相同或相当,且所起作用有一部分相同或相近,则就可以认为该无效宣告理由可商榷的情况,就可参见本人在2019年试题解析中那样将两方面的观点都写明,以争取少失分。

[3]就这一缺陷还可转化成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无效宣告理由,若答案中其他地方未指出这一缺陷,则最好此处再同时指出该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由于这一考点已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了,所以在此不再以此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多半不会扣分。但是,对于权利要求4仅指出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而未指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则由于答案中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考点,估计要被扣分。

[4]在确定这一方面改进时应当注意到涉案专利中支撑板上已经出现防滑层。

[5]但也不排除国知局的答案中将这一限定写入到权利要求2,其理由可以是该夹持件已形成本领域的技术名词,因而仍是清楚的,此外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放置稳固,而采用夹持件是实现放置稳固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可以商榷的,因此可以先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一旦实质审查时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时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独立权利要求。

吴观乐

历任中国专利局物理审查部副部长、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局级复审委员、中国专利局机械审查部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关注专利培训,从1988年起,持续不断从事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的培训工作,先后为数千受众讲授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实务课程,在培训专利局审查员和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方面声誉卓著,被网友们誉为中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第一人”。

先后出版专利著作9种(含合著),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文章五十余篇;参与了《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的工作, 2000年至2001年退休返聘期间承担了2001年版《审查指南》修订的全书统稿校稿工作和《审查指南修改导读》一书的统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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