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标准篇(中)

上期从依据的角度解析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标准,可以用混乱来表达,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本期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性质、文件冲突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与社保机构的确认等角度解析,下期将从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的认定标准及依据等角度解析。

本期目录索引

一、性质及文件冲突性
(一)困难补助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基金不承担
(二)文件不冲突
二、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与社保机构的确认
(一)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前提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
(二)审理机构委托社保部门确认
(三)社保确认符合修正草案的规定
(四)对社保部门的确认有异议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一、性质及文件冲突性

实践中尽管有判决认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上述条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均非同一性质,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对于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社保基金不承担该项费用。

(一)困难补助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基金不承担

A、B、C主张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与上述条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均非同一性质。因此,X公司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16)鲁02民终7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并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则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2014)青民一终字第1362号】

(二)文件不冲突

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根据《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97]鲁劳险函字第7号)规定,“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A、B夫妻二人定期收入高于其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X公司对该复函无异议,认为依据此复函意见,B依法不应享受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资格。A、B、C、周某对该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复函形式上存在欠缺,不符合相关细则对形式的要求,审核人员未签字。复函也没有否认B不符合供养条件。复函引用的《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效力存疑。该《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明显存在冲突,《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属于上位法,且在《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之后颁布,故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复函引用《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不当。B主要生活来源由周雪峰提供,应当认定B符合供养亲属资格。

A、B、C、D主张《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与《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冲突的问题,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从以上规定看,《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规定的是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问题,而《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规定的是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问题。也就是说,按照《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B是在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之内的,但依据《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B并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2020)鲁0202民初16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保险条例》制定于1951年,其时企业所有制性质比较单一,随着改革开放,企业所有制性多样化。虽然该条例没有及时修改,但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因病及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的一次救济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调整,人民法院参照相关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一次性救济费差额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5)青民一终字第65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法(2013)92号)是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东省财政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作出的,将2011年7月1日以后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并没有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原告应当按照本通知支付被告一次性救济费差额。【(2014)黄民初字第3391号】

二、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与社保机构的确认

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由社保部门进行确认的,社保部门有确认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权利,因此实践中有案例会委托社保部门进行确认,甚至有案例认为社保部门的确认是享受待遇的前提。

(一)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前提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

关于四原告要求被告按每人每月530元标准支付死者L亲属A、B、C、D生活困难补助费,遇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支付的诉讼请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可依法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前提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因青岛市城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出具的《关于L家属供养亲属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暂未确认L的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表示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确认其供养亲属资格,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2019)鲁0214民初10066号】

关于原告A主张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L供养直系亲属资格予以确认,该确认系行政权力,法院无权直接认定。因原告A是否具有L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尚未经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L供养直系亲属资格确认后另行起诉。【(2020)鲁0214民初499号】

(二)审理机构委托社保部门确认

经即墨市社会保险事业处确认,兰某1享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资格。【(2017)鲁02民终5884号】

2018年9月3日,原审委托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A、B供养亲属资格予以认定。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认为,A、B未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L供给的证明材料,故无法判定上述二人是否应列为职工L的供养直系亲属。【(2019)鲁02民终3891号】

关于被告A、B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因经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认定,A应(得)列为L的供养直系亲属,B无法判定是否应列为L的供养直系亲属,故原告X公司应自2015年3月21日始每月支付A生活困难补助460元。

二审期间,经被上诉人申请,本院委托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被上诉人是否符合供养亲属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复函确认“A、B、C等符合L供养亲属条件,D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2019)鲁02民终3139号】

(三)社保确认符合修正草案的规定

青岛市城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确认表》确认L之母A、L之子B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列为L的供养直系亲属,A、C、B及X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原审予以确认。【(2014)青民一终字第2220号】

(四)对社保部门的确认有异议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X公司对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确认表》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案不予审查。【(2014)青民一终字第913号】

X公司上诉主张A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2019)鲁02民终3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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