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基于信赖保护及公平原则,参照...

【行政诉讼:基于信赖保护及公平原则,参照相邻区域的同类情况,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陈述】原告于2012年8月3日从承包人张某某处受让4.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自2012年起与x市x区x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每年支付约定的土地使用费,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多种经营。原告在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面积3563.74平方米仓储厂房,经营x市仓储中心,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始终合法经营。
 
2018年3月,被告在x区x堡处张贴x市政府于2018年3月2日下发的《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厂房。2018年6月4日,被告依据上述x市政府通告以原告厂房为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在拆除前,并未对原告厂房是否为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未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权,未制作限拆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
 
故原告认为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向被告x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8年9月17日,被告x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拆除行为。
 
【原告意见】原告现依法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贵院判决赔偿被告拆除原告库房损失。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拆除原告厂房损失4276488元,承租人损失154000元,房租(暂计)损失454500元,动力电损失及3个地下井损失。
 
【被告意见】原告被拆建筑确属违章建筑依据原告与新立堡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明知其所承包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被答辩人所涉建筑物(库房)性质已经超出了农业生产设施范畴,属于工业(仓储)用途范围的经营性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地上建筑物(库房)确系违法建筑。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被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在被拆除建筑的相邻地区同类建筑在征收时予以了一定补偿。在本案诉讼阶段,被告针对涉案地区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基于信赖保护及公平原则,可参照相邻区域的同类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本次征收尚没有制定补偿方案,故对于赔偿的标准无法确定,可责令被告在补偿标准确定后,再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吴某作出赔偿决定。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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