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善意搭乘和自甘风险的规则
好意助人搭乘,出了事故怎么办
案例1:黄先生有自家车,他与陈女士同住一个小区,下班后经常免费搭载陈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黄先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致陈女士受伤住院。伤愈后陈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5万余元。黄先生大喊冤枉,做好事还当被告要赔钱,愤而不平。黄先生要不要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案例2:节日小长假,王某驾驶自家车拉着好友徐某、陈某、李某一同去外地度假。途中王某急于超车,导致与相向来车和同向车辆发生连续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其余3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交警确认,王某负有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二车共同负次要责任;除王某外,自家车上其他同乘人无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免费乘车者遭受损害,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遵何规则?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规则)
以案说法:
现在私家车多了,无偿搭乘常有发生,这是做好事。遇到需要帮助的人,不收取费用,允许搭载同乘,这符合社会道德良好风尚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不过,好事要做到底,驾驶员有责任保障安全,发生了事故,驾车人仍然要负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对这种善意同乘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同时也明确,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的案例2,虽然都是朋友善意同乘度假,但是王某负有遵守交通规则和保障乘车人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可是,王某驾车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极大地辜负了朋友对他安全同行的信任。因此不能减轻王某对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此种规定,合情合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自甘风险规则。
案例:小徐爱好羽毛球运动,常去体育场打球。某日小徐与小孙打球时,接球不准,被飞来的羽毛球击中左眼。经医院治疗后,大夫告诉小徐,左眼已不能治愈。小徐不能接受一目失明的事实,将小孙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小孙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显然,本案例双方打球过程中,小孙对小徐遭受的损害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小徐要赔偿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只能自己承担损害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自甘风险”规则。生活中参与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还包括某些文娱活动,难免发生不同程度的意外损害,这就要求参与者必须有自我保护和避险意识,还需要能够自我评估,量力而行。
在文体活动中,只要不是其他参与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了意外损害,得由自己承担损失。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包括体育场馆在内的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集体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