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货运代理官司值得品一品

话说有大鸟公司、小鸟公司两家
大鸟是货主!
小鸟是货代!
大鸟把小鸟告了

为啥呢?来,看看,大鸟的诉状:

大鸟公司委托小鸟公司运输20台挖掘机,大鸟公司向小鸟公司发送《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其中呢,明确要求其装在滚装船甲板下,小鸟公司未因“逾期”给大鸟公司造成损失。突然来个什么未因逾期,我也是没懂他们逻辑是啥,继续看吧
大鸟公司继续说,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小鸟公司未经大鸟公司同意,把船期、舱位都变了,而且海运费也变了,最后7月25日的船期推迟到8月15日,本来说好的挖掘机装在甲板下的,最终装在了甲板上,且无任何有效防护措施,结果挖掘机到达目的港的时候,锈蚀严重,客户索赔73万7。
这奶奶能忍,爷爷不能忍啊!
找小鸟公司索赔,但是小鸟公司无视了
那咋成?婶婶能忍,叔叔也不能忍是不是?
告他,所以,大鸟起诉小鸟要求其支付损失共计73万7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小鸟公司支付各种差旅费律师费啥的。大鸟公司想想还是不得劲,加了一条,要求小鸟公司支付逾期装船违约金50万元。
案子呢,大概就是这么个情况!
那么当时原审法院也判了,但是他们不服,所以上告了
嗯,先看看当时原审法院怎么看的?
他们认为:
本案是一起在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大鸟公司是否有权就货损提出索赔;
二、小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三、小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装船的违约责任。
然后一审法院说了: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大鸟公司与国外客商黑牛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贸易方式为CFR,并约定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2000版)进行解释。
各位注意啦,合同怎么约定的?直接写个CFR行不行?
胖子我一直说的贸易术语仅供参考就是来自这里
凡是直接引用贸易术语的,合规来讲必须加上一句: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商会出版的----进行解释!
不然这破事有的扯皮,你有你理解,他有他解释的!
那么,一审法院继续唱戏,他们说,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版)对CFR术语的解释,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者损坏的一切风险。
那么,既然如此,这个货损,应该收货人承担啊,你提单转让了,你也没有风险了,你就不能索赔了啊!所以,你们大鸟公司无权就货损提出索赔。
嗯,法院的观点也是很新奇了
直接玩了一招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查明,虽然呢,大鸟要求小鸟把货装在甲板下,但是当时船公司没仓位,小鸟公司跟大鸟公司讲了,对方也知道只能装在甲板上,当时大鸟同意的,所以这个损失不应该承担,至于包装,小鸟只是货代,大鸟公司自己应该承担货物包装。
嗯,这个说法,胖剑我认为很靠谱!
大家各干各事嘛,你的货自己做好防护啊!
咋啥都怨人家呢?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大鸟发给小鸟的《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未填写最晚装船期,其他文件也不能确定双方就最晚装船期达成合议。虽然
虽然,小鸟提供的函件显示,小鸟与船东约定的船期为7月15日到25日
但是,大鸟公司提供的函件也显示,小鸟7月17日发给大鸟公司的《送货通知》预计船期为7月27日,当时,小鸟啥也没说,所以,大鸟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最晚装船期为7月25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而且,法院还查明大鸟公司函件显示的信用证最晚装船期为8月15日,所以说小鸟并未给大鸟造成损失,因此,这个装船逾期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

败了败了!

那么,大鸟肯定不服啦!
爷爷奶奶叔叔婶婶都不能忍,上诉!

上诉的理由还是三条

一、原审判决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术语的解释,认为应当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由此认定大鸟公司“无权就货损提出索赔”,该认定严重错误。大鸟公司和货物买方约定的贸易方式是CFR,但是该贸易方式限定的风险承担原则仅适用于大鸟公司和货物买方,而本案案由是国际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所要解决的是大鸟公司和小鸟公司之间就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产生的争议。一审法院直接援引大鸟公司和买方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条款解决大鸟公司和小鸟公司之间的争议,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明显错误。
你看看,人家这律师!
上来就直奔重点!这个官司,是我告我的货代,我跟他是代理合同,你扯到我客户干什么?你们原审核明显错误!
嗯,这条胖剑我站他!你管我啥贸易方式,那是我跟我客户的事情,我跟你的事情,是你代理我运输货物!所以我就有权告你!
嗯,二跟三很长就略过了,重点还是说小鸟应该承担责任,痛点就在装船逾期,当初招标书说了7月中旬,还有货损索赔,也是因为在甲板上才被腐蚀的!看着不过瘾是吧?不会啦,胖剑我安排了小鸟申辩

小鸟答辩称:

货物装载在甲板上一事。本来呢,订的船是“同济门”轮,但是船东取消航次了,小鸟能咋办?小鸟只能赶紧找别家啊,找到了“海洋宝石”轮,当时仓位还是靠抢的,也特地跟大鸟说了,征得他们同意后才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详见大鸟公司函件)。因此,这一切都是大鸟知道的,小鸟何错之有?
所以,各位get到终点了么?
证据啊,证据很重要啊!千万要留下函件之类的证据啊!
你看,这大鸟现在就明显不是好鸟了吧

二、关于货物包装问题。一句话,代理合同约定大鸟公司负责包装,小鸟公司不负责货物包装。大鸟公司应当自负其责。
三、关于大鸟公司主张的货物逾期装船问题。小鸟公司从未明确承诺最晚装船期,“最晚装船期”,出现在《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最晚装船期”栏目未填写。另外,小鸟公司安排货物于8月15日装船,没有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
看到没,小鸟也是可以的
紧扣脉络!嗯,胖剑我觉得这俩鸟公司都是杜鹃吧!

够狠啊!

那么终审法院怎么看?
法院说了: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大鸟公司与小鸟公司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小鸟公司接受大鸟公司委托,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大鸟公司之间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人大鸟公司有权以货运代理企业小鸟公司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大鸟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小鸟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援引大鸟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认定大鸟公司无权就货运代理事项向货运代理企业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也站大鸟律师一边了
不好,看来大鸟要翻盘啊?
继续看法院咋说第二个焦点问题吧
法院说:大鸟主张挖掘机锈蚀造成经济损失,并认为锈蚀的原因是因为小鸟公司把货物装在了甲板上才造成的,但是大鸟公司自己的函件可见,小鸟把货装在甲板上是大鸟同意的。因此,小鸟公司没有过错,大鸟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小鸟公司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约定,大鸟自行负责产品的包装,即产品包装并非小鸟公司的受托事项,大鸟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鸟公司应对包装防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大鸟公司提出的货物没有任何有效包装防护措施造成的货损应由小鸟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大鸟公司对“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已经表示同意,小鸟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你看这个主要原因理清楚了!
锈了是因为包装防护不好加上又装在甲板上风吹日晒的导致的
但是呢,装甲板上是你同意的,货物包装是你自己搞的!
你可以不能大鸟欺负小鸟啊~!

然后二审期间还有个插曲:

大鸟说,小鸟中途还把货物运输外包给了另外一个蜂鸟国际货运代理发出的,小鸟公司对于受托事项存在转委托行为,构成过错。但是吧,大鸟又给蜂鸟发过函电,还对蜂鸟公司提出通报批评,说到货后客户索赔要蜂鸟公司承担。那就说明大鸟公司接受小鸟转委托,所以小鸟公司不应因其转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大鸟公司函件显示的信用证最晚装船期为8月15日,小鸟公司安排货物于8月15日装船,大鸟公司通过议付信用证取得了本案所涉货物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是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大鸟公司主张小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大鸟公司提出的小鸟公司应当承担逾期装船违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意思是啥呢?就是说你跟客户都收到了全部货款了
你也没有损失啊!
你不能讹人啊!
这里需要细品了: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是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

最后呢,还是维持原判了!
嗯,这个案子呢,大概就是酱紫了,其中精华就需要大家自己品啦!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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