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货运代理官司值得品一品
为啥呢?来,看看,大鸟的诉状:
本案是一起在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大鸟公司是否有权就货损提出索赔; 二、小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三、小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装船的违约责任。
败了败了!
上诉的理由还是三条
一、原审判决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术语的解释,认为应当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由此认定大鸟公司“无权就货损提出索赔”,该认定严重错误。大鸟公司和货物买方约定的贸易方式是CFR,但是该贸易方式限定的风险承担原则仅适用于大鸟公司和货物买方,而本案案由是国际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所要解决的是大鸟公司和小鸟公司之间就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产生的争议。一审法院直接援引大鸟公司和买方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条款解决大鸟公司和小鸟公司之间的争议,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明显错误。
小鸟答辩称:
货物装载在甲板上一事。本来呢,订的船是“同济门”轮,但是船东取消航次了,小鸟能咋办?小鸟只能赶紧找别家啊,找到了“海洋宝石”轮,当时仓位还是靠抢的,也特地跟大鸟说了,征得他们同意后才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详见大鸟公司函件)。因此,这一切都是大鸟知道的,小鸟何错之有?
二、关于货物包装问题。一句话,代理合同约定大鸟公司负责包装,小鸟公司不负责货物包装。大鸟公司应当自负其责。 三、关于大鸟公司主张的货物逾期装船问题。小鸟公司从未明确承诺最晚装船期,“最晚装船期”,出现在《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最晚装船期”栏目未填写。另外,小鸟公司安排货物于8月15日装船,没有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
够狠啊!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大鸟公司与小鸟公司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小鸟公司接受大鸟公司委托,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大鸟公司之间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人大鸟公司有权以货运代理企业小鸟公司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大鸟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小鸟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援引大鸟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认定大鸟公司无权就货运代理事项向货运代理企业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说:大鸟主张挖掘机锈蚀造成经济损失,并认为锈蚀的原因是因为小鸟公司把货物装在了甲板上才造成的,但是大鸟公司自己的函件可见,小鸟把货装在甲板上是大鸟同意的。因此,小鸟公司没有过错,大鸟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小鸟公司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约定,大鸟自行负责产品的包装,即产品包装并非小鸟公司的受托事项,大鸟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鸟公司应对包装防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大鸟公司提出的货物没有任何有效包装防护措施造成的货损应由小鸟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大鸟公司对“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已经表示同意,小鸟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然后二审期间还有个插曲: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大鸟公司函件显示的信用证最晚装船期为8月15日,小鸟公司安排货物于8月15日装船,大鸟公司通过议付信用证取得了本案所涉货物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是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前提,大鸟公司主张小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大鸟公司提出的小鸟公司应当承担逾期装船违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