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自查改单也有罪?
昨天你们是不是想念我了,胖剑怎么没更新是吧?胖剑昨天在高铁翻山越岭回苏州,嘿嘿,顺便说一句,胖剑不在工作日的时候是不更新的哦,做事要专注嘛,那么今天我们来说个案例吧,一个容易让人激愤后惘然的案例 。
行政处罚决定书
NB关缉违字[2017]***号
当事人:苏州2H阀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KUSI JINBIANA(哭死井边)
海关代码:3205945555
当事人委托上海2B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蝶阀,共计5套,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1804090,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7%,申报价值合计CIF612061日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71000123456。
经查,进口报关单222520171000142032项下实际货物为蝶阀5套,价值CIF612061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51916.94元,应征税款人民币139855.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1003.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7年5月5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合同、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下文略过
报关单历史环节:
报关单号 |
所处环节 |
处理时间 |
222520171000123456 |
电子申报 |
2017-05-04 |
电脑审单 |
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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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接单 |
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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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放行 |
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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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放行 |
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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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审单 |
2017-09-08 |
我们可以看到,海关放行了耶,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情况下报关单可以修改?
我们来看报关单修撤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略):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改单会不予处罚么?
海关接受改单了,说明未发现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我们继续看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哭死在井边先生也是真的要哭死,能怪谁呢?要怪只能怪自己吧,至于报错的那个妖怪,当然是有很大问题的,胖剑都没看出来612061日元到底应该是612061什么元,毕竟海关没公布,只是根据汇率来看,有点像港币,不管他是啥啦,反正呢,这改单没豁免处罚!
说重点,同意改单并不一定说没违法违规!
自查自爆还有什么用?
现实很残酷?没用?海关直接开出了14.5%的罚单,咦,你们骗人,不是说自查可以豁免或者减轻处罚的么?完全没用么?
胖友们先别呵呵,我们先看看这个主动披露到底咋说的?
2016年海关总署230号总署令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主动披露,第二十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看到这大家一定要说,对呀,要减轻嘛,我觉得14.5实在太高了,这种情形就不该罚钱啊?
胖剑刚拿到这个案例的时候也是这么想的,直到胖剑拿起了计算器!
免于、减轻处罚怎么算?
还是同样的套路,看规定,看啥规定啊,主动披露根本没说好不好啊,亲,你还记得主动披露怎么来的么?它来自于自查自律,自律是个什么鬼,天空的朋友应该记得胖剑写过一个企业自律白皮书吧,来,我们一起回忆自律那点事,为啥呢?因为海关现在关于主动披露还是用这个试点标准居多歪:
2014年9月28日,海关总署以署稽发[2014]226号发布,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工作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和处理标准通知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一、海关发现之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由企业稽查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直接做出处理,海关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一)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或者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下的。
(二)属于程序性违规,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
我们这个案子的漏缴税款是多少呢?应征税款人民币139855.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1003.39元。达到了百分之九十几,so,不符合吧,呵呵。
那么必须是处罚了,可是能不能再轻一点呢?继续看文件:
二、海关发现之前(含海关稽查通知前),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除外),海关原则上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幅度按下列标准掌握: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漏缴税款为基准处罚的案件,处以漏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是不是还占了点便宜?哈哈,才14.5呢
案例小结:海关同意改单并不意味着海关认定企业没有违规违法,自查自纠,情节决定结果。
以上仅为案件与法规的对碰总结,俺们一起思考以下问题?
一个思考题:
如果这个企业不去做这个自查动作改单,会怎样?可以后续向属地海关提出主动披露么?处罚的力度会不会更低一点呢?货物没有结关,可不可以认定为没有影响税款征收而不予处罚呢?
老规矩,胖剑在留言区等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