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按揭贷...

最高法明确: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按揭贷款由出卖人负责返还,不能利用格式条款让买房人偿还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中明确提到: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银行制订的要求购房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格式条款无效。

3、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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