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 市中院和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意见简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

市中院和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意见简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注销事项的办理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落实办理破产中的府院协调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中院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办理破产(强制清算)企业退出市场程序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简化办理破产(强制清算)企业

退出市场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破产(强制清算)企业注销事项的办理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落实办理破产中的府院协调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认同】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内档;在相应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开通司法清算企业办理事项绿色通道】对于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上述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管理人(清算组)可以批量预约,不限制一次预约只能办理一家企业的相关事项。

3.【明确办理时限】对上述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核发登记文书;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核发登记文书。

对于缺少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清算组) 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进一步推进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4.【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5.【简易注销应提交的材料】管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原件等材料;不需再提交被清算企业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报纸公告等材料。

清算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强制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等材料;不需再提交被清算企业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报纸公告等材料。

6.【实施注销材料替代制】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者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

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 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 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三、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7.【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注销】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但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出资人)表决,不再对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进行处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根据管理人(清算组) 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记载债权人、股东(出资人)表决决议内容的终结破产(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后,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该子公司可自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

管理人(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或者清算组的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如因企业公章遗失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上述第6条的规定,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四、规范清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司法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清算组)可持案件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清算企业相关材料遗失的,参照上述第6条进行材料替代。

清算企业对外持股股权被司法查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出现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清算企业股权被质押或司法查封的处理】人民法院经破产清算程序认定企业资不抵债并宣告破产的,可以认定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破产程序终结后,上述股权处于质押或者冻结状态的,管理人(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解除质押或冻结裁定书、协助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解冻手续。

企业商事登记被冻结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0.【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办理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按照第9条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解冻手续后,管理人可持案件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

定管理人决定书、股权变更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加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衔接

11.【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等信用修复材料,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

12.【加强工作联系】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

六、附则

13.【解释】本意见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14.【生效】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ND

合肥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破产管理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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