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决定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潍政发〔2018〕9号),将《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潍政发〔2010〕60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修改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参照四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按我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9%缴纳,不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
3、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的,以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侍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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