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用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文:王明圣
作者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No.1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9年12月31日到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从事招聘、培训物业服务人员工作,月薪4000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黄某被安排以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招聘保洁工工作,并在乙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里负责分配新员工的工作任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同时李某还担任甲公司副总经理,陶某则还担任乙公司监事。两公司的办公场所在同一地点,经营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工作期间,黄某受李某直接领导,两公司对包括黄某在内的工作人员实施统一考勤。甲公司支付黄某入职后至2020年5月的工资,后未再支付工资。2020年8月1日,黄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工作至该月底。同年9月20日,黄某向乙公司主张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该公司认为自身与黄某无劳动关系,应当由甲公司支付工资。2020年9月30日,黄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乙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No.2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由乙公司支付黄某劳动报酬,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No.3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黄某与甲、乙公司的关系?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
第一,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对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并不禁止。
第二,甲、乙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两个以上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但彼此人格独立的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根据公司法领域的有关法条,以下情况均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及以上;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具体到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具有独立的用人主体资格,但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交叉任职,经营场所在同一地点,经营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两公司系关联企业。
第三,黄某与关联企业甲、乙公司是何关系,两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很明晰。在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黄某被安排以乙公司的名义招聘保洁工、安排新员工工作任务的事实,说明黄某又在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工作期间,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直接领导黄某,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并且乙公司与甲公司对黄某实施统一的考勤制度。综上分析,黄某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受其管理,劳动成果也是乙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黄某与乙公司之间,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要件,可以认定黄某在与甲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同时又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基于甲、乙公司与黄某均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且与黄某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相联,应对黄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乙公司是黄某2020年6至8月所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者,履行应尽义务,责无旁贷;甲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又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有些投资者、企业同时设立多家公司,在公司中轮流、混合用工,导致无法识别招聘单位和用工者。而在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时,相互推诿、扯皮,企图规避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债有主”无法确定,将会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厘清关联企业的权责界限,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