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是否需经仲裁前置

通过真实案例,了解法律运用之劳动争议系列:

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年1月,朱某某与XX粮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XX粮油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固定工资为2250元/月。2017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XX粮油公司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固定工资为4750元。2019年1月31日,XX粮油公司向朱某某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经济效益下挫,关厂停工为由决定与朱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朱某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6,7433.41元(其中经济补偿金53,620.19元,加班费13,813.22元)。朱某某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请求2月1日至2月28日正常发放工资,不能强制放假和调休,给付加班工资51,103元或给予调休537小时,支付加班工资58,517元。2019年3月26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XX粮油公司所称单位为经济性裁员,但并未提供有关“经济性裁员”证据,不予采信。并驳回了朱某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因朱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XX粮油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诉讼请求:

朱某某要求XX粮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107,240.38元。

争议焦点:

1.朱某某主张双倍赔偿金是否需经仲裁前置?

裁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属法律明确规定,故朱某某在诉讼中增加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经济赔偿金属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XX粮油公司并未提供其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故XX粮油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XX粮油公司给付朱某某双倍经济赔偿金107,240.38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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