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述|不当得利的统一说、非统一说及其类型化

原创 陈星星 观得法律 10月21日

编者按

《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三讲|不当得利的统一说、非统一说及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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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一讲所述,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主要包括:“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无法律上之原因”。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和解释前述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何谓无法律上之原因,成为不当得利制度上极具争议的问题。对于此,理论上向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二种对立的见解,本讲将介绍这两种学说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的功能和价值。

、统一说

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应有其共同的概念,因而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亦应有其统一的意义,得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作统一的说明。正如王伯琦教授和郑玉波教授所言,台湾民法典第179条对不当得利作出了统一规定,并没有依据不当得利的类型而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构成要件,且非统一说过于琐碎,无法对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作统一性说明。

关于对无法律上原因进行统一性说明的理论基础,统一说亦存在分歧,有“正义或公平说”、“权利说”、“债权说”等观点,具体如下:

所谓正义或公平说认为,某种特定情形的财产价值转移的结果,从普遍的、形式的立场来看,尽管它被考虑为完全正当的东西。但是,如果站在转移该价值的当事人的立场上,也就是受损人和受益人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这一财产价值转移的结果,会不可避免地认为有违公平、没有正当的对待时,则该财产价值的转移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举例而言,受托人将其保管的动产转卖给善意的第三人、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人牧场里放养自己的羊,从交易安全、物权理论等普遍的立场上来看,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动产所有权、羊的主人也可以取得羊所吃牧草的所有权,但从受益人和受损人的相对关系角度,即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受托人与丧失物的所有权人、在他人牧场上放羊的人与牧场的主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这些财产价值的转移结果,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不能视为正当的利益。因此,为了调整此类矛盾,基于公平的社会理念,赋予受损人向受益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这就是不当得利统一性的基础理念。

该学说的优势之处在于,保持了不当得利具有统一理论基础上的外形,可以涵盖各种情形下的不公平的财产价值转移的现象。但其弊端在于,一是公平正义理念适用于所有法律制度,并无具体内容,过于空洞;二是以公平或正义原则判断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标准过于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正如史尚宽教授所言,“公平或正义说,意义不甚明确,不切实际”。

所谓权利说认为,如果受益人拥有所获利益的权利,这种受益就是“正当的法律原因”,如果欠缺权利基础,则受益人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行车出售于乙。那么,乙获取该自行车的权利基础是其基于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这种受益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若甲以意思表示错误撤销买卖合同后,则乙就欠缺获取该自行车的权利基础,其所获利益就可能被评价为不当得利。

该学说的优势之处在于,可以通过判断受益人对其所获利益有无权利判断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原因,具有可操作性。但其弊端在于,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制下,即使债权债务不存在,转移标的物的物权行为依然有效,受领人仍然享有物权,按照该标准,是难以规制此种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举例而言,在前述甲乙买卖自行车的示例中,如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则当甲依让与合意向乙交付自行车后,即使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甲乙之间转移自行车的物权行为依然有效,乙依然享有对自行车的物权,此时依据权利说,就不能再将乙取得自行车的获益行为评价为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所谓债权说,主要在于强调不当得利请求权旨在治疗法律因采物权行为无因性而自创的伤痕。该观点认为,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债权关系或相对关系是受益的正当原因,当债权关系或相对关系欠缺时,受益人的受益就构成不当得利。举例而言,在前述甲乙买卖自行车的示例中,判断乙取得自行车有无法律上的原因,不是基于乙对自行车是否享有物权,而是基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该学说虽然可以解决权利说无法解决的因物权行为理论导致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的弊端,但是却难以涵盖非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下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下,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是依据法律之规定而非无权处分人的给付行为。

总结而言,统一说认为,当财产的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欠缺权利或债权时,均为无法律上原因,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说明。

、非统一说

非统一说则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对于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亦难为统一的说明,而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判断。如第二讲所述,现代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是建立在Wilburg及Cammerer教授所提出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有利益的两个基本类型的基础之上。此种分类,有历史沿革上的理由。正如史尚宽教授所言,罗马法时代,是以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为主要目的;普通法时代,将不当得利之扩张至给付型以外的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乃在于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其基本思想系认为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货变动。

至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也就是基于给付外事由的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各有不同,其目的在于保护权益的归属。因此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不同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的依据,对于侵害他人权益型的不当得利主要是判断受益人所获利益是否属于受损人的权益内容,支出费用型和求偿型不当得利则主要是判断受益人有无保有利益的契约关系或法律依据。

如此,将不当得利建构在“给付不当得利”及“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之上,可以突显两种类型不当得利的不同成立要件和制度功能。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更能体现不当得利法的功能,更能明确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要件,使得不当得利法更具可操作性、可实践性与可学习性。

、非统一说的合理性

由前述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的梳理可知,两种学说争议的核心问题并非不当得利是否具有统一的理论基础,也非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是否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两种学说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可以用统一的标准解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有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仍是统一的,即“任何人不能从他人的不利中获利”的衡平理念,但是对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有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争议的,非统一说认为应当予以区分,即区分基于给付所发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并分别判断两种类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非统一说基于获利原因的不同,采用不同判断标准解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以给付目的为判断标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主要是以权益内容为判断依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首先,从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来看,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是以基于给付行为之不当得利为主要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利用他人之物或权利取得利益、因第三人行为或偶然事件取得他人利益等不公平的财产变动现象,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亦扩展至给付以外的事由。如此,区分两种类型下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更有助于判断两种类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功能。

其次,如前文所述,不当得利统一说所提出的各种观点,或者是过于空洞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正义或公平说),或者是欠缺周密性且难以涵盖不同情形下的不当得利(权利说、债权说)。而非统一说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面可以更加精确地探讨不同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有助于不当得利法律的解释适用,即基于两种不当得利类型发生的不同原因,对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予以分别分析;另一方面可以使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即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是用于调整交易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流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主要是用于保护本应归属于他人的权益。

再次,非统一说对于解决多人关系不当得利的核心问题亦有益处,有助于更加清晰、合理的认定多人关系不当得利的当事人。非统一说通过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方面可以明确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优先性原则,即当某人因他人的给付而受有同一利益时,排除第三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甲出卖A车于乙,乙转售于丙,并先后转移了A车的所有权,此时如甲乙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效,甲应先向乙主张给付型不当得利,而不得向丙主张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可以以给付概念为出发点,就个别给付关系分别判断和认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如甲出卖A车于乙,乙转售于丙,并先后转移了A车的所有权,此时若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买卖契约均无效,各自分别成立不当得利,甲与丙之间并存在直接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最后,从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观点来看,德国法、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的多数观点均认为,不当得利应当采用非统一说的观点,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类型,分别判断各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在此基础上,研究并建立不当得利的类型体系,将有助于统一对不当得利制度本质的认识,使得不当得利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下一讲,将会梳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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