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两罪打掉一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出看守所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辩护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3台(包括1台银色联想牌、1台黑色联想牌、1台银灰色)、手机2部、U盘2个(包括1个红色外壳、1个银色外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白色显示器1台、台式电脑主机2台(包括1台白色、1台红黑色),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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