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两罪打掉一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出看守所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辩护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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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制作并出售“diamodn”木马软件(经鉴定,该软件为木马软件)。其中,张某某负责把王某某从网上下载或购买得来的木马软件在海南省三亚市进行功能的修改和外观合成,然后再由王某某把修改、合成过的木马软件进行销售并提供客户咨询服务。王某某在QQ群里面发布售卖木马软件“diamond”的广告,并以使用费600元每月的价格销售给不特定人员。买家表示购买意向后,王某某便通过QQ向对方传输木马软件,待买家付款后,张某某就会在木马软件的服务器上开通使用权限,供买家使用。期间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售卖木马软件76人次,犯罪所得由王某某和张某某平分,张某某共分得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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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Diamond”、“LIMIT”等木马软件(其中2016年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买“Diamond”木马软件),并使用这些木马软件在海南省三亚市成功侵入计算机约40台。后使用木马软件的屏幕监控、远程控制、键盘记录、文件管理等功能获取被侵入计算机内的数据。李某某通过QQ发木马软件给赌博网站的客服人员,获取支付结算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获取赌博网站工作人员的账号、密码等资料,获取赌博网站的规模、运作方式、返点活动等信息,并利用获取的资料、信息在赌博网站实施对刷赌博非法获利约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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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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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陈敏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陈敏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好,又是初次犯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当庭还提交了在读证明、品格证明共两份证据,据此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是在读的大学生,以及其在学校的表现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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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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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木马程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储存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另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并从中获利33000元,其行为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不正确,现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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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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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3台(包括1台银色联想牌、1台黑色联想牌、1台银灰色)、手机2部、U盘2个(包括1个红色外壳、1个银色外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白色显示器1台、台式电脑主机2台(包括1台白色、1台红黑色),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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