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2016年12月3日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文详细阐述各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处理。(政策截止2021年1月18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销项税额抵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可抵减部分税额,在此科目核算。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简易计税:两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与此科目相关增值税的计提、扣减、缴纳等所有业务。

举例:B房产开发公司2017年7月银行收到下列款项
1.销售材料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2.工程按进度确认2000000元收入,毛利200000元,成本1800000元,增值税额应计220000元。次月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增值税110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售商品房10000000元,增值税1100000元。对应土地成本为3000000元。开发产品成本8000000元。
4.将投资成本10000元的金融产品以9000元卖出,次月将10000元成本的金融产品以12000元卖出。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1000。
5.出租房产收到预付租金1000000元,增值税50000元,开票后于次月上交。(营改增前老项目)

1.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借:应收账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0000
次月付款开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应收账款  1110000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97297.30(3000000/1.11*0.11)
贷:主营业务成本  297297.30
借:银行存款  11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4.借:银行存款 9000
投资收益 943.4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60  (1000/1.06*0.06)
贷:交易性金融产品 1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交易性金融产品 10000
投资收益       1886.79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21 (2000/1.06*0.06)

年末: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000

5.借:银行存款  1050000
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5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上交)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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