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18万存款收归国有 遗产该如何处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

此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为徐占武,是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办事处刘家桥社区居民。

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书记刘红斌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老人享年84岁,之前是退休人员,孤寡老人,在单位集体宿舍里居住。

退休之后单位给他分的集体宿舍,我们街道退管站就一直照料着他。

街道退管站说老人是我们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是黑龙江人,离婚后也没儿没女。

刘家桥社区从2003年负责照顾他,把他送到了砬子山敬老院。刘家桥社区的工作人员,每季度都会到敬老院去探望徐占武老人,给他买些吃的用的东西,在这期间,除了原单位领导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从来没人到养老院探望过老人。

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刘红斌表示:“老人去世之后,我们整理他的遗物,发现他还有18万元的存款,这个存款当时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因为他一直也没有什么亲人和他来往、照顾他。”

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或者说,怎么处理呢?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方弘:在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他(她)的遗产应该归谁所有?

谭瑛律师:我们国家的《继承法》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如果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在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通常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定被继承人有哪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他们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在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来讲,如果老人没有留下遗嘱,首先就看他(她)是否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有就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没有,就看有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

方弘: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老人,他(她)的继承人可能在全国各地,甚至有可能是在国外,这种情况下他(她)的继承人还在不在?怎么查呢?

谭瑛律师:通常来讲,如果死者在城市里有工作单位,就会有个人人事档案。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一般的企业的职工,都有相应的人事档案。

首先,查看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我们不管是上学还是工作入职,都会填一些表格,这些会被留存在人事档案当中。从人事档案中,我们可以来查:

1、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身份证号码,查询父母是否还健在。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态,是离婚了还是没有结过婚亦或是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

3、被继承人有没有生育子女。

其次,再根据线索发函到相关人员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工作单位,一步一步查询下去。

这个工作会有些繁琐,但基本上的查询思路是这样的。

方弘:这确实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由谁来负责来查呢?

谭瑛律师:一般来讲,在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相应的亲属想来继承老人的遗产,他(她)要找到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并达成协议,这样才能继承到相关的财产,如房产才能办理过户或者存款才能取出来。

如果和法定继承人达不成相关协议,他(她)就要通过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就需要把所有的继承人查清楚。

所以,一般来讲,在老人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通常是由其中的一位亲属来提起事由。

所以,只要有人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就要把上述程序走完。

方弘:本案当中的老人甚至连亲属可能都没有,这种情况又怎么办呢?

谭瑛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工作单位的退休办、发放社保的机构或者他(她)生活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即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照顾抚养义务的人,都是可以来做这个工作的。

方弘:本案法院最终裁定老人18万块钱的存款收归国有,依据什么呢?

谭瑛律师:我们国家的《继承法》对此是有明文规定的。《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的老人是城镇职工,经过查证后,他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人曾经和他签署遗赠抚养协议之类的人。

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老人的存款是可以归国家所有的。

当财产原来的所有人去世之后,在没有人继承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个财产是无主财产。同时,被发现的财产没有人认领,也叫无主财产。

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无主财产专门有一个特别程序。

无主财产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经审查核实,会发出财产认领公告。这个公告需要公告满一年。在这一年之内,如果无人认领,法院就可以判决认定该财产是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本案就适用了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定老人的存款归国家所有。

民主与法制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在我国,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大连并非特例,上海、保定、杭州、荆州等地都有类似案件发生。其中,上海发生案件与大连此案判决结果类似,无主财产最终被收归国家所有,保定、杭州等案件中的无主财产被收归集体所有,荆州等案件中的无主财产为申请人个人所有。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归属?

谭瑛律师:这就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了。如果遗产确实无人继承,也没有相应的人员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我认为这是应当收归国家所有。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是村子里面的人,他(她)的遗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以后就要收归村集体所有。

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主要取决于死者原来的身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城镇里面的职工。

什么情况下归申请人个人所有呢?

一般来讲,申请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是,申请人可能在老人生前,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申请人虽然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他(她)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的,是可以分得相应的遗产的。

因此,判归个人所有的应该是属于这种情况。

类似的案子,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老人很早就离婚了,父母也去世了,也没有生育子女,老人的侄儿子一直在赡养他。最后,我们向法院申请,法院最后判定了老人的一套房产归他侄儿子所有。

方弘:无主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以后,继承人突然间又出现了,继承人还能要回财产吗?

谭瑛律师:《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判决财产无主之后,原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的。

法院审查属实之后,可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所以,只要真正的继承人出现了,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原来判定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是可以撤销的。同时,把相关财产又发还给继承人。这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

方弘:一些网友觉得老人的财产不该收归国有。其实,遗产变为无主财产是可以避免的。那么,对于那些没有继承人的老人,他们的遗产该怎么自行处置?

谭瑛律师:我们给大家提一个建议:我们国家的《继承法》规定,不管是有继承人的老人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老人,法律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说法。而这是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

即老人生前可以和相应的公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对方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在老人有生之年要赡养老人。如果已尽了约定的赡养义务,老人去世之后,老人的财产就由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来继承。

我个人认为,没有继承人的老人的遗产处理采取这种方法是比较好的。

一方面,可以保障自己生前能够得到有效的照顾。因为,在遗赠抚养协议当中可以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即必须要履行赡养义务,死后才能继承遗产。

另一方面,也会避免自己的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况。

我认为这对老人赡养问题是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案。

方弘:希望老年人朋友能够听到我们的节目,了解一下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办法,其实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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