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欣妈妈四年没见孩子谁的错?两嫌疑人涉嫌重婚罪?
梁某华,男,43岁,广东省化州市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已婚,育有一子一女,2004年因养殖亏损负债等原因离家出走,多年未归。
谢某芳,女,45岁,广东省化州市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未婚,外出打工,多年未归。
2005年,谢某芳经人介绍与梁某华共同生活至今,未办婚姻登记,两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股权,近两年来多次以欺骗手段向亲友骗取钱财,用于旅游及日常生活。由于两人诈骗行为已持续多年,其通过实施诈骗满足日常开销的状况越来越难维持,自杀前银行卡余额加现金仅剩31.7元。
他们的渣,是极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厌世,让一个无辜的女孩死亡。记者在梁、谢两人的老家走访发现,两人有着极其相近且同样失意的人生轨迹,均早年感情不顺,在村内欠债未还,且已多年没有回村了。
两人的亲属均表示,早已和梁某华、谢某芳失去联系,连电话号码都没有,两人连至亲过世都没回家奔丧。
残酷是事实是:在浙江淳安租房约五天,租客梁某华、谢某芳以“去上海参加婚礼”“长得可爱适合当花童”为由,把房东家9岁女童章子欣带走。3天后,章家人再也无法联系上他们。
他们的行动轨迹显示,3人没有去上海,而是一路南下,去了福建漳州、广东汕头,后又回了浙江宁波。7月8日0时许,梁某华、谢某芳在宁波东钱湖跳湖自杀。监控视频显示,两人挽手走向湖里,走向深水区,直到被水淹没。
据钱江晚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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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昂东毕律师
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方弘:梁某华离家出走,对子女、父母不闻不问,在法律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昂东毕律师:实际上,梁某华就是对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对父母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据此,梁某华的子女或父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梁某华,要求梁某华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
方弘:如果梁某华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赡养费,该怎么办?
昂东毕律师:梁某华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的,并不因此免除抚养义务,梁某华还是需用通过其他方式承担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据此,梁某华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从梁某华发的照片到处旅游的情况,可以推定他还是有抚养能力的。
至于梁某华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谓赡养并不是仅指支付赡养费,赡养具体包括对被赡养人经济的供给、生活的照料、精神的慰藉。
所以,即便梁某华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梁某华的父母仍可要求梁某华对其生活上进行照料。
方弘:除了民事责任,梁某华还可能承担其他什么责任?
昂东毕律师:除了民事责任外,梁某华可能还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或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一种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指的是:
1、由于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2、被害人因遗弃被迫迎接乞讨的;
3、遗弃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此案没有达到情节恶劣这种程度。但其遗弃子女和父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公安机关可对梁某华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
方弘:梁某华已婚的状态下,和谢某芳同居十多年,是否违法?
昂东毕律师:是违法的,但违法到什么程度,还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假如梁某华与谢某芳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那么梁某华和谢某芳成立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梁某华便有了两个婚姻,构成重婚罪。
如果谢某芳明知梁某华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梁某华同居,梁某华和谢某芳均构成重婚罪。
哪些情形指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怎么认定呢?常见的情形是有:
1、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随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且生育子女的。
以上情形,实践中,重婚罪还是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假如梁某华与谢某芳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梁某华与谢某芳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不构成犯罪。对梁某华而言,不以夫妻名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谢某芳,不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同居,其行为更多是道德谴责,至于在法律上只是作为不利的评价,不会受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方弘:章子欣母亲说,自从2015年开始,就没有见过子欣,因为章爸爸不给见,而在此期间双方并没有离婚。遭遇这种情况,母亲该如何维权?
昂东毕律师: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婚姻法》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由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来看,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仍有探望权,何况双方没有离婚的。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监护权、抚养权,章父不让章母见子女,侵犯了章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
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如果章母准备提出诉讼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争取直接抚养子女,让子女随其生活。即便法院判决子女随章父生活,章母对子女仍有探望权,如果章父不协助章母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章父罚款拘留。
假如章母不准备提出离婚,仅以章父不让见为由维权。实践中还是存在难度和争议,不让见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我建议先报警或者到妇联组织反映情况。
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即便父母离婚,仍然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我认为无论大人之间有多大的恩怨,都不该让孩子沦为父母因婚姻矛盾互相争斗的工具。
在我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形中,有的父母一方会以不让见子女来报复对方,也有的是把子女教导成仇视另一方的方法来报复对方,甚至有人让子女作证离婚一方出轨。
我认为以上做法都会给子女留下心理阴影,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都是不可取的。
嘉宾:昂东毕律师
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332052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