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负债214万却只需还3.2万 欠债真的不用还?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嘉宾:鲁芸芸律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个人破产其实并非是一次性偿还3.2万后就不用偿还了。蔡先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老赖有什么区别?

鲁芸芸律师:在本案中,债务人蔡某是根据达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债务清偿的,并非是一次性清偿3.2万元就减免了全部的债务。

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这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区别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具有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都是被执行人具有恶意逃废债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债务人蔡某并无恶意逃废债的行为。所以,法院对其签发的是行为限制令,而非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可以看到,这里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是“诚信”的,是否具有“失信行为”。

方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个人破产制度是什么制度?

鲁芸芸律师:首先,本案是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所依据的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制定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意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所以,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但本案的办理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内容上。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自由财产理念的体现;清理方案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债务豁免;平阳法院对蔡某发出了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应用。同时,清理方案又约定了一定期限后恢复蔡某的个人信用,这又是对复权制度的适用。

而且,本案还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等基本的破产制度,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属性。

所以,本案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司法实践的素材,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是: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9年7月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包括债务豁免、自由财产、失权复权等制度。

关于债务豁免,并不是指所有的债务都会被得到豁免,一些特殊的债务是被排除在免责范围外的,例如罚款、税款、教育贷款等等。因为有债务豁免的制度,所以,会产生个人破产是否会被滥用,成为逃债的工具的疑问。

关于这个问题,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有失信行为的债务人。而且,债务的豁免,也是有着非常严格的附加条件的,债务人的消费行为是受到限制的。对于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行为,将会予以严厉的处罚和追索。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已经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债务人能力范围内最大比例的清偿;对于债务人来说,明确“诚实”的价值,能够得到重新开始的机会,生存和发展权得到保护;对于社会来说,能够与个人信用体系相互促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提升营商环境。

方弘:如何看本案的办理情况?

鲁芸芸律师: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实施,到现在已经实施十多年了,积累了大量的司法经验,“破产”的概念逐渐为社会所了解。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善,这些都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在这些基础之上,本案的办理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了债务重组的机会。

本案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是诚实守信的,确无偿债能力。在这样的前提下,债权人表决通过清理方案,有计划地对部分债务进行偿还,是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的。这也促成了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得到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同时,本案的清理方案也明确,若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将对逃废债行为的防范落到了实处。

总的来说,本案作为我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本案的办理,从解决执行难问题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角度,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方弘:讨债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得到了一纸法院生效判决。但是,债务人没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要不回钱。

遭遇这种情况,怕就怕在债务人不诚信,有钱了也存在别人账号,明明有财产也恶意转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能有一个怎样的开始和落实,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嘉宾:鲁芸芸律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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