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越南政府对华人不要脸的迫害 想要逃离都是一种奢望

越南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割舍不断的联系,越南自公元前111年被汉朝征服后,一直到公元938年才从中国脱离。随后他们一路向南开疆扩土,因为越南长期吸收和学习中国,越南一直以来表现出对母国文化的尊敬外,又对在越南的中国侨民充满了仇恨,这是越南人与身俱来的民族自卑感与经济因素等多方面的作用。

30年代的越南海防市

在法国统治越南时期,中国人在越南就享有外国侨民的特权,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在粮食,食品,运输,杂货等领域拥有着支配权。早在1885年签订的《天津条约》里便规定华人可以自由出入越南,并在越南经商。这些条款在随后1930年和1935年的南京协定里依然保留,中国人在越南享有最优惠的外国人权利。抗战胜利后因中国拥有北纬16度以北的整个地区,要中国撤军是需要有条件的,在1946年中国与法国签订的重庆条约中规定了中国人在越南享有着与法国人一样的权利。

30年代的越南西贡

这些都造成了越南人心里上的不平衡,尤其是在1956年的时候华侨已经控制了80%以上的越南零售业。于是在南越独立,吴庭艳上台以后决定对华侨下手了!

1956年3月15日,吴庭艳先是宣布断绝与中国的一切邮件往来,随后在8月21日签署了48号令,规定“在越南出生之儿童,其父母均为中国人者,均一律系越南籍。在本谕未公布之前,在南越出生之儿童,其父母为中国人者,亦一律系南越籍。”当时南越外交部给出的解释是:“它是许多国家不愿给与在本国领土内生长的外侨们的特惠,或者最低限度需在严格的条件下才授予的特惠,很难想象,一个外侨能够在一个国家中生活和获得繁荣,而不分担其他成员所应尽的义务。”

1945年的越南街头

随后在8月29日,吴庭艳颁布了第52号令,要求“华侨加入越南籍后,必须申请改用越文名字,初生婴孩报生名,亦须用越南字音。”

9月6日,吴庭艳又颁布了第53号令,禁止华侨经营下列行业:鱼贩和屠户,日用品零售(杂货),煤炭和木柴商,石油商,旧货业,经营10000公尺以下的棉织品和丝织品商业,金属废料业,谷物商、以汽车,轮船,飞机载运旅客及货物,碾米厂商或农产品加工业,代办商行。而且还规定原来经营以上行业的华侨必须在6个月到1年时间内停止营业或转让给越南人,否则就要被处以巨额罚款,还可能被驱逐出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大批华侨只能忍痛停业,低价贱卖,血本无归,许多华人因此失业。

大家可能要说了,呆不下去华侨可以选择离开呀。越南人的不要脸真不是我们能想象的。在华侨准备撤退的时候,越南政府规定每个人离境的时候必须报明一切私人财物,包括衣物的数量,有一点出入均不能出境,而且每个人只准携带云南币400块。可以当华侨准备上飞机的最后一刻,越南人表示每个人要临时征收500块的“离国税”。对于那些不愿意归化为越南国籍的华侨,不但没收他们的全部财产,还将他们送入集中营里去强制劳动。

忍气吞声留在了越南国内的华侨,日子也不好过。他们要缴纳各种名目繁多专门针对华侨制定的苛捐杂税,有国防税,反GONG税,战略村建设费,养军费等,而且南越政府要强制解散了各种华侨社团,停办华文报纸,废除了商店的中文招牌,拆除了华侨的公共福利设施,禁止中医药等。

在南越的华侨从此被推入到了水深火热的生活边缘,成千上万的人因失去生活来源,而只能走上绝路。

“爱历史”一家专门用老照片讲述历史的网站,专注照片十余年。请记住官方唯一域名:www.ilishi.net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