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关于收购医疗机构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二)

关于收购医疗机构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二)

文/荣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近日,A股“眼科连锁龙头”爱尔眼科(300015,SZ)披露公告,宣布公司拟以18.7亿元收购30家基层医院的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有条件通过。

自从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中央和地方通过立法、财政拨款等途径,持续为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各项支持。同时,受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政策的积极影响,社会资本也通过投资、并购医疗机构等多种方式持续为医改和医疗机构运营注入活力。

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办理过的相关案例,撰写有关收购医疗机构的系列文章。希望能够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应对措施的方式,为收购医疗机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本期主题为关于医疗机构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问题。由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是典型的强监管行业,需要取得卫生、生态环境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照或批复之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而且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场所、房屋,并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设置科室,配置医护人员和诊疗设备。据此,对医疗机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要结合标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清单和工作方案,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问:对标的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法律尽职调查,是指收购方及其聘请的律师,通过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检索公开信息、访谈高管人员、走访政府主管部门等方式,对标的医疗机构的合规经营、劳动用工、财产权属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标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历史沿革;

(2)  标的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开展业务、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以及标的医疗机构的环保合规情况;

(3)  标的医疗机构签订、履行重大合同的情况;

(4)  标的医疗机构的财产情况,包括自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情况,在建工程的情况,购置高价值医疗设备(特别是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情况,以及标的医疗机构取得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注册商标等)的情况;

(5)  标的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6)  标的医疗机构的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医护人员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

(7)  标的医疗机构涉及诉讼、行政处罚、医疗纠纷的情况。

2. 问: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可以获得哪些与标的医疗机构有关的法律尽职调查信息?

答: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获得以下与标的医疗机构相关的信息,包括:

(1)  标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cxzl/)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可以查询标的医疗机构的主体登记信息;另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卫健委(http://zgcx.nhc.gov.cn:9090/unit/index)或者地方卫健委网站,查询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2)  标的医疗机构的知识产权;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CPCC微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http://cpquery.sipo.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sbcx/)、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可以查询标的医疗机构取得知识产权或者正在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

(3)  标的医疗机构的税务基础信息;可以通过标的医疗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涉税相关信息;

(4) 标的医疗机构的涉诉情况;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地方各级法院网站,查询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开庭公告等文件;

(5)  标的医疗机构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可以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卫健委、生态环境、税务等)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为了避免疏漏,法律尽职调查团队需要进一步交叉比对公开信息与标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法律尽职调查材料,并且进一步补充收集材料。

3. 问:如何核查标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答:生活中的医疗机构类别繁多。除了常见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还有近年兴起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均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型。而医疗机构需要取得的经营资质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通用资质证照;比如《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证照、批复等(具体见下文)以及有关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相关批复等;
(2)  特定资质证照;需要根据标的医疗机构实际开设的诊疗科目确定具体范围,比如,如果开设医学影像科,则需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配置属于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则需要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如果存在采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则需要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如果正在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则需要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许可证》;
(3)  其他资质证照;比如发布医疗广告之前需要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果开设职工食堂或者向患者等外部人士提供餐饮服务,则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为了核查上文提到的第二类、第三类经营资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高管访谈等方式,核查标的医疗机构实际开设诊疗科目、发布医疗广告等情况,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确定经营资质的具体范围。

4. 问:医疗机构需要取得哪些涉及环境保护的资质、证照或批复?

答:在设立、运营医疗机构的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也可能会产生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因此,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核查标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证照或批复:

(1)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以根据标的医疗机构的床位规模,确定标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比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要求标的医疗机构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的审批意见以及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①;

(2)  如果标的医疗机构开设医学影像科,并且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或者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标的医疗机构需要就相关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的审批意见以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②;

(3)  如果标的医疗机构涉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要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水许可证》;

(4)  如果标的医疗机构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需要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关于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标的医疗机构需要与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定期收集、运送、处置医疗废物。

5. 问:如何核查标的医疗机构签订、履行重大合同的情况?

答:为了开展诊疗活动,同时尽可能改善软硬件设施,医院需要采购药械耗材,配置或者更新大型医用设备,与高等学校或者第三方开展科研合作,而且有可能获得金融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提供的融资。上述活动均有可能涉及签订、履行相关合同。根据我们以往办理相关项目的经验,主要需要核查下列合同:

(1)  核查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合同,同时核查相关的供应商在标的医疗机构备案的相关经营资质;

(2)  核查正在履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或者股权投资合同,重点关注上述合同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并购交易的条款;

(3)  核查标的医疗机构是否与高等学校或者第三方签订有关开展科研合作的合同,并关注涉及知识产权归属或知识产权授权的约定;

(4)  核查标的医疗机构是否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并关注托管安排、托管费用、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条款;

(5)  核查标的医疗机构与当地血液中心签订供血协议的情况;

(6)  根据标的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他需要核查的重大合同。

6. 问:核查标的医疗机构使用土地、房屋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标的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在建工程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既要核查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协议、票据等文件,也要根据在建工程的进展核查有关立项手续、建设施工手续、竣工验收手续的证照、批复等文件。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公立医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通过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并购交易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提前沟通、确认将划拨土地转成出让土地的事宜;

(2)  无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可以使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开展诊疗活动。如果使用自有房屋,除了核查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还需要注意核查标的医疗机构是否正在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如果使用租赁房屋,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租赁协议的约定不符合《合同法》、是否存在擅自转租等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还要核查标的房屋的权属证书,确认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相关房屋;

(3)  可以请标的医疗机构配合,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档案,以便进一步核查标的医疗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并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否存在被抵押、被冻结等情况。

7. 问:如何核查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答: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免缴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可以就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免缴增值税,但是需要就其收入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仅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增值税。

关于标的医疗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结合税收征收具体法规,核查标的医疗机构取得的税收优惠备案文件,或者核查标的医疗机构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书面文件,以确认标的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8. 问:为什么要核查医护人员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

答: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未取得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而且医护医技人员不得超范围执业。因此,核查医护人员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是对标的医疗机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由于医护人员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都会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项目。因此,在核查医护人员取得执业资质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员工花名册抽样并要求标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还可以查看标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系统,核查标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

另外,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陆续颁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护士多点执业的法规和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标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护人员多点执业的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和当地规章、政策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或备案)的情况。

对标的医疗机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不是收集资料和完成法律核查之后就万事大吉。在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宗旨是发现标的医疗机构历史沿革与经营现状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并购交易、甚至破坏交易的或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改进的问题,并与收购方和其他中介机构协商处理办法、协助收购方完善交易方案,最终实现顺利完成并购交易的目的。

在对标的医疗机构的业务、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之后,律师还需要根据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议和意见起草并购协议,协助收购方与出售方开展谈判、办理签约交割等事宜。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作进一步的阐述与分析关于起草、签署收购协议以及办理交割的相关问题,敬请期待。

注释:

① 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已经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建设项目的落成时间进一步判断标的医疗机构应该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批复,还是自主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②  同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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