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届满之后,发现漏罪,撤销缓刑?

在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王某于2009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到2013年届满。2014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再次抓获,指控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实施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那么,该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呢?能不能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还是单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一、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

《刑法》第七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五十八条,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只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

(二)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以前(宣告缓刑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

(三)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执行规定,撤销缓刑,具体包括: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法条分析,发现漏罪,可能导致撤销缓刑的结果,但前提是: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如果在考验期外发现漏罪,就需要撤销缓刑。

二、裁判观点

案例一,李某2009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2月17日李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指控,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为满足心理需要委托被告人安某为其伪造了一本姓名为李某的假警官证。

法院认为: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漏罪,依法不予撤销缓刑。

案例二、冯某2014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年3月31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冯某于2010年7月13日至2013年1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认为:冯某于2014年1月22因犯赌博罪被判处缓刑一年,而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侦查,即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的,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的情形。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发现在宣告缓刑之前还有其他的犯罪没有判决,不需要撤销缓刑。

但是,如果宣告缓刑之前开始实施犯罪,延续到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实施犯罪,则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情形,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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