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除了交付外还有其它义务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卖人除了交付外还有其它义务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612  The seller shall warrant that the subject matter delivered is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是出卖人除交付义务外的另一个主要义务,即便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也是如此。出卖人不得将权利不清洁的标的物在没有知会买受人并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让给第三人,诸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带有租约的房屋、属于第三人所有的标的物或者出卖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标的物等。

实际上即便第三人对标的物没有任何权利,但由于第三人的介入使得买受人履行合同成本生高、不便或增加管理成本时,出卖人也应当予以排除,除非经买受人同意。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代替交付,容许出卖人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但如果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对此没有明示,合同签订后,出卖方以本法条主张代替交付,买受人是可以拒绝的。因此,民法典第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直接适用在实践中会碰壁的。

不享有任何权利应当理解为“即便享有权利,也不得向买受人主张”。如果第三方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方应保证买受人不因此遭受任何实质或名誉损害,或者损害由出卖人承担。如我们买的手机、汽车等产品,其上附有大量的第三方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专利、商标等,甚至我们吃的苹果上也有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买受人不得以此和本法条的规定主张出卖方违约。关于这一点,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41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些权利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就参照第42条的规定。而第42条的规定是很复杂,不知我们的立法者是知难而退,还是故意避而不见。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42条规定是这样的,你看看能否理解?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我们的法律不做规定不等于我们没有这样的问题,而一旦我们有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呢?找律师呀?法律的空白即律师翱翔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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