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赔2万,“996是福报”剧情反转,网友炸锅:两头堵,细思极恐
五一长假首日,有人在休假,有人在加班,平地一声惊雷,出“大事”了:有两位任性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元,给炎热的小长假,平添一股热浪,网友顿时炸锅了。
网络新闻:扬州某公司2位检验员,被公司“强令”加班,完成紧急任务。两人为了“倒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相约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交货,损失12万元。法院判两人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告诫: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不能拒绝加班,否则违反劳动法。
拒绝加班被判罚,这一定是一个职场标志性事件。与前不久热议的“996是福报”,形成鲜明的反讽效应。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还美化为“奋斗精神”,能加班加点都是公司给你的福报。主流媒体纷纷狂批这种“加班文化”。今天剧情大反转,员工拒绝加班,直接被判赔偿。
【一】目前,主要有三方观点。
正方: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安排员工加班,要征求员工同意,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所以说,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是,员工也不能太任性,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拒绝加班的。如果企业遇到紧急任务,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否则,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法不仅仅保护员工,也保护企业。
反方:公司怎么说都有理?一方面,公司准备辞退两人,员工想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呵斥员工“地球离了谁都转”;另一方面,公司又说两人拒绝加班导致公司爽约,“地球离了这两人就不转了”?既然这两位员工这么重要,为何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故意夸大两人作用,欺负员工的可能性大。让员工两头受堵,法理何在?
吃瓜:公司和员工两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暂且不论。单说两人能加班而不加班,为了倒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意跟公司耍心眼,心术不正,就该被收拾。
【二】就事论事,理性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时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原则上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因为拒绝加班得罪了老板,公司也不能打击报复而辞退员工。
但是,劳动法是“中性”的,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企业主。如果企业遇到了特殊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能拒绝。比如,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公司运营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特殊情形的,员工不得拒绝加班,如果员工拒绝,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当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要求员工加班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公司还是占理的。因为公司有合同约定,必须按期出厂产品,而这两位员工是产品检验员,肩负着重要的环节任务,理应服从公司的加班要求。但这两位员工明知道这批货必须经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为了一己私利,故意撂挑子耍心眼,理应受到处罚。
【三】网友炸锅:不平等条约。
关于加班的话题,历来争议极多。尽管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在实践中,员工还真的难有这个“权利”。职场发展史上,虽有“罢工”行为,但少有员工拒绝加班的情况,因为个别员工拒绝加班,基本都被老板收拾了。
企业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完全可用任何手段,引诱、逼迫、强制员工“自愿”加班,不但不给予补偿,还冠以“996是福报”的“美名”,老板还要脸不要脸了?这两位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才“任性”了这么一小下下,就被直接“摁死”在法庭上。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不平等条约啊。
还原一下场景,不禁开始同情这两位员工,相信所有打工者都应该产生“同病相怜”的感觉。换位思考,你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准备解约辞退你。明明你“死到临头”了,公司还用所谓的紧急任务逼迫你天天加班,得到这批产品出厂就“卸磨杀驴”,你会怎么想?
一是公司为什么非逼着这两位即将被辞退的质检员加班吗?有没有故意欺负人的意味?有没有借机倒逼他们主动辞职而减少补偿金的动机?
二是公司没有其他质检员了吗?既然要马上辞退他俩,难道不应该补充接替人员,并进行交接培训吗?如果有替代人员,为什么不让新人加班,而故意欺负即将辞退的老人呢?
三是所谓的紧急任务,是不是公司所描述的那样紧急?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是不是公司以后可以自定“紧急任务”,而强迫员工必须加班,否则就去法院告你,你不加班就告得你倾家荡产?你仔细想一想,是不是有一点不寒而栗?细思极恐!
最后告诫企业和员工:公司总觉得给了员工“饭碗”,就可以单方面要求员工讲契约精神、讲奉献精神。契约精神,是双向的,员工对企业有契约精神,企业对员工也要有契约精神,员工尽心尽责、加班加点,公司也要为员工成长负责、为员工合法利益负责。员工是弱势群体,企业只要给他们一点关怀,他们心里就热乎乎的,迸发的动力和干劲,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最终转化成为企业的现实收益。企业把员工的心寒了,无形的损失比这1.8万可大多了。你品,你细品,是不是这个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