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法官有精神病”凸显的是权力的傲慢和蛮横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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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网传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有精神病”为由,将该法官送达给当事人的一份裁判文书收回,并以此为由告诉当事人无效。法院裁判文书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前,即便是错误的,但也还是有效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白山中院一句“法官有精神病”就不作数,未免太儿戏。如此而来,以后谁还能相信法院做出的裁判。
正 文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网传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有精神病”为由,将该法官送达给当事人的一份裁判文书收回,并以此为由告诉当事人无效。
在专业人士看来,该裁判文书形式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如无罪判决该用判决书,但却是一份裁定书;文书中无合议庭成员以及当事人名字和公诉机关名称。唯一能肯定的是法院的公章是真的,是白山中院货真价实的法官送达给当事人的。不然,也就不会有吉林省高院会同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在这件事上,最无辜的应该是那位当事人。他作为非专业人士,不会知道法院什么时候该用判决书,什么时候该用裁定书,以及形式上需要什么要素。
既然文书是法官给的,上面也有法院的公章,换做谁,都不会怀疑且满心欢喜,认为已经沉冤昭雪。但不仅没有等待到国家赔偿,反而说是“法官有精神病”,是无效的,不作数了。白白空欢喜一场。
按一般道理,即便真的该法官有精神病,是患病期间胡乱来给当事人的,但既然上面有法院的公章,那对外就是代表法院的行为,是法院对当事人的正式宣告。内部管理上的问题并不必然认为对外没有效力,不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你重大误解把东西贱卖给了别人,如果买方不愿意退回时,卖方只有通过行使撤销权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而不是自己想说不算就不算。
法院裁判文书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前,即便是错误的,但也是有效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白山中院一句“法官有精神病”就不作数,未免太儿戏。如此而来,以后谁还能相信法院做出的裁判。
白山中院这种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判决,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就说无效的做法,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傲慢和蛮横。
反正是我说了算,那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会去顾忌程序的妥当性,懒得去考虑这种做法会损害到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到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果不是被曝光,还真说不定这事就被这样处理下去了。当事人只有自认倒霉,你的案件是不是冤案还另说,就只有当空欢喜一场,权当没有发生过。
这种为掩盖自己的错误,和找“临时工”来背锅何其相似,只不过这次是货真价实的法官,只能说他有病了,不然怎么来解释和开脱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发生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用权力的傲慢和蛮横去掩饰错误,到处找背锅侠,就是不愿意面对错误和诚心实意的去纠正。
不是被公诸于众或更高权力的介入,这种做法往往还很有效。既摆平了当事人,也没有让自己的问题暴露出来。这表面是维护权威和形象,但最终会陷入塔西佗陷阱,即便是真的和正确的,但已经没有人相信。
现吉林省高院已经会同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我想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份漏洞百出的裁定书?是真的“法官有精神病”,还是其中另有原委?过不了多久,都会水落石出。但白山中院这样的做法,已经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的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法院都可以这样耍无聊,法官有精神病都可以办案,又何以让老百姓相信司法的公正和纯洁,相信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