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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4月17日凌晨5时19分,患儿小贾因频繁呕吐两天、精神反应差、口唇苍白、呼吸促到某市一三甲医院老院区就诊。体格检查:咽充血,双肺呼吸音粗,心音低钝,心率快,余未查。初步诊断:呕吐待查;急性胃肠炎?心肌炎?诊疗意见:患儿病情较重,由家长平抱送入重症留观室处理。6时12分患儿病情加重,由该院老院区120转到新院区治疗, 120救护车到达新院区时患儿小贾已无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尸检报告,鉴定患儿小贾系肺吸虫病导致肺出血,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转诊途中患儿发生呕吐物误吸、发生一定程度窒息,加重缺氧,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故认定相关医师在护送转院途中,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患儿呼吸心跳骤停,致心肺复苏欠及时,相关医师存在履行执业谨慎注意义务不充分,诊疗行为欠规范,该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因素。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患者因患病入住某三甲医院治疗,因被告过错诊疗行为致患者死亡,原被告之间产生医患纠纷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考虑到被告医疗机构为三甲医院,应当具备相应的诊疗条件及技术水平,因此酌定被告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卫生部2011年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急诊工作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对急诊患者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患者应当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同时根据首诊负责制度,对于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本案中小贾被送到医院时,据被告医院病历记载,其病情已经较为严重,但医疗机构并未及时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措施以明确诊断,而是由父母抱到重症留观室观察,结果就在短短的一个小时之内患儿小贾的病情恶化。在前期接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详细询问,进行相应的检查,及早作出明确诊断,以防漏诊误诊的发生。
另一方面,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六条转院转科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当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本案中医院对患者初步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且不说该诊断的正确与否,爆发性心肌炎的抢救难度大且死亡率高,既然已考虑有爆发性心肌炎的可能,医院也应当能够预见到转院过程中患者可能会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从有利于抢救的方面来考虑,对于此种情况的患者,应当首先考虑就地组织抢救,如患者病情具备转院条件,也应根据就近原则,转入最近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同时护送转院的医师应当谨慎履行注意义务,密切关注患者情况,准备好相应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患者因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在转院途中死亡情况的发生。
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面对危重病人更应当予以高度注意,严格遵守各项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全面的了解,并行相应的检查,及早确认病因。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的生命为重,对危重病人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就地抢救,以便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再出现本案中患者死亡在转院过程中的悲剧,否则,医疗机构就可能承担延误治疗的赔偿责任。
健康风险提醒
关于肺吸虫病,医务人员可能并不陌生,但对于一些非医学专业的人士来讲,也许在阅读本文时才是第一次了解到还有这么一种疾病。肺吸虫病又称并殖吸虫病,是一种由并殖吸虫在肺或其他各脏器寄生繁殖所引起的一种急性或慢性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临床主要表现有发热、咳嗽、呕吐等,因病变多发生在肺部故称肺吸虫病。肺吸虫病的感染原因较多,主要是因为吃生或不熟的带有肺吸虫囊蚴的溪蟹和蝲蛄而感染,也可因吃生或不熟的带有肺吸虫童虫的猪、鸡、鸭等转续宿主的肉而感染,被囊蚴脱落水中污染水源也有被感染的可能。
本案中的患儿小贾的父母是在市场上做生意的,因此小贾平时经常会吃一些市场上的鱼类、海鲜及肉类,也许是在烹饪时没有处理干净或者没有完全煮熟,日复一日不健康的饮食习惯致使小贾患上了这种致命的疾病。由于肺吸虫病大多发生于广东、四川、贵州及浙江等南方各省,很多内陆省份的发生率并不高,因此容易造成漏诊,延误治疗。同时该案例也给我们一个警示: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一日三餐,避免喝生水、吃半生不熟的食物,切记“病从口入”,不要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抱有侥幸心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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