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不注意这些问题,可能要“双份赔偿”!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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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男,70岁,因咳嗽、胸闷到被告医院住院就医,住院10天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心原性猝死、胸腔积液、血管性痴呆、贫血、原发性高血压。事发后,患者的子女张甲、张乙认为医院对张某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经协商,张甲与医院达成《关于张某医疗纠纷的处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患者家属就医院对患者病情危险性告知有歧义,要求补偿。为尽快妥善解决此医疗纠纷,我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多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协商,最终就补偿达成协议,补偿患者家属共计壹万元整,由医院一次性付清给患者家属。本协议一式三份,此医疗纠纷处理解决协议,为双方认可的最终解决协议,医患双方签字为据,永不反悔。备注:该患者家属张甲代表所有家属签字,如果其他家属有意见,由张甲承担所有后果”。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医院存在检查措施不完善、对患者突发心源性猝死的警惕性不足等过错,其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过错参与度为10%-20%。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就患者张某的病情、治疗经过、死亡原因、补偿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约定,被告医院已经按照协议将10000元补偿款支付给张甲。协议备注“该患者家属张甲代表所有家属签字,如果其他家属有意见,由张甲承担所有后果。”张甲等人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签订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且该协议仍未被撤销,故该协议对张甲仍有约束力。但该协议签字时张乙未在场,医院也未提供张乙授权张甲签字的委托书等手续,故该协议对张乙没有约束力,医院仍应赔偿张乙的损失。遂按15%的比例判决医方赔偿张乙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本案中的张甲、张乙均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调解协议系患者家属张甲与被告医院之间签署,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处理协议》为有效协议。
虽然《处理协议》中备注“该患者家属张甲代表所有家属签字,如果其他家属有意见,由张甲承担所有后果。”但并无张乙授权张甲签字的委托书等证据,因此张甲的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处理协议》仅在张甲与被告医院之间发生效力,而对张乙没有拘束力,张乙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医患双方调解的案例中,又常见患方反悔起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这涉及的是调解协议是否存在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各让一步,但若赔偿数额过分低于法定赔偿额或过分高于法定赔偿额时,都可认定为“显失公平”。这里提请大家注意的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删除了“可变更”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冲突,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会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只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则》的该条规定仅排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的情形,在诉讼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变更的,依然受法律保护。
根据医法汇《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2019年法院调解结案的数量出现大幅度的提升,由此可见调解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方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应当注意达成的调解结果是否为患方所有赔偿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勿遗漏赔偿权利人,在出现类似本案中声称“代表所有家属签字”的情况时,更应当提起注意,着重审查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另外,还应当及时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而对于患方来说,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可以先行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在充分了解医方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基础上与医方协商调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调解程序“省时、共赢”的作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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