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协议的这些条款,一定要注意
对于许多想要创业的人来说,没有积累,没有人脉,没有经验。那么选择加盟网红店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但是面对体系成熟的加盟店,签订《联盟经营协议》的时候,这些小细节一定要注意。
一、“加盟”的法律性质。
现在市面上存在为数不少的“网红店”招商广告,以奶茶品牌为例,喜茶、coco、益禾堂随处可见。那么决定成为“网红”之前,首先要认清“加盟”的法律性质。因为“加盟”系对自身品牌、经营渠道等等一系列的服务,有别与普通的经营模式,因为需要特殊的规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知加盟其实是一种“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
二、“加盟协议”与“特许经营协议文本”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那么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加盟协议》是否就是《条例》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呢?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文本需要提供几乎是被特许人想关心的所有资料,那如果被特许人心存“恶意”,拒绝提供相关的信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得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特许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时有经营时间满1年的2个直营店,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这足以影响到被特许人的经营决策,被特许人有权据此解除双方订立的《代理合作合同书》。
因此,被特许人如果因为特许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实现自己展开经营活动的目的,可以要求进行维权,退还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