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一)背景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拉开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序幕。
该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转制为行政机构。如城管监察、环境监测,移民管理,文物管理等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转制为企业。如咨询服务,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物业等等;医疗、教育、科研等;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保留下来。如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选择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改制单位转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纯民营控股等。但从事业单位改制的实践中看,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引入民营资本,或直接由员工持股;也有事业单位采取彻底进行公司制改造,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方式。
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来看,事业单位改制大多以集团化、产业化运作为主,即以母公司整合若干国有企业形成专业化公司或多元化产业集团。
其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着诸多的税收问题,若不认真地加以研究,将对事业单位的转制工作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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