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机关无法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

有一些行政法基础知识的朋友们应该知道:行政诉讼中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负责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而不需要原告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能力要远强大于普通老百姓,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则会丧失诉讼的公平性。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办法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吗?答案也不是绝对的,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讲的案例就是这样!我们一起来看看!

最高院发布的这一案例中共有三方主体,其中一方是原告艾虎商店,被告是县政府,第三人是范先生。因为艾虎商店享有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于1998年为范先生颁发的涉案契证。但是第三人范先生认为涉案地块已经由艾虎商店转让给自己,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范先生请了同村的村民作证,而且自己一直住在该地块,也缴纳了相关费用。按照行政诉讼的证明规则,应当由县政府主张其颁证行为合法,但是因年代久远,县政府档案保管不善,不能提供证明被诉第三人契证的合法性。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范先生的契证。范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单纯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可能将不利后果转嫁给第三人,本案就是典型的情况。就本案的案件事实来说,虽然行政机关没有办法证明向第三人颁证的行为合法,但是基于第三人长期居住的事实、第三人提供证人证言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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