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签注及保险等业务问答(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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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备案表
33: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34: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表》?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二、代垫类业务
35: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三、交易单证签注
36:银行为境内机构分次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是否应在每次审核后的总合同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答:为防止重复购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四、外汇保险业务
37: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日常经营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外汇经营账户,并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日常经营外汇收入直接结汇。保险机构可按季度凭申请书和外币财务报表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
五、银行尽职审核
38: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39: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业务,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以上资料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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