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 最新债券违约案件常见管辖权争议 ——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检索路径
基小律说: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债券违约案件的法院管辖进行了规定。作为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纪要》对债券业务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本文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至2020年11月1日,共检索到17篇裁判文书,其中涉及管辖权的裁判文书共16篇。按照裁判时间顺序,经整理主要有5类常见管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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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显浩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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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债券违约案件的法院管辖进行了规定。作为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纪要》对债券业务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本文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至2020年11月1日,共检索到17篇裁判文书,其中涉及管辖权的裁判文书共16篇。按照裁判时间顺序,经整理主要有以下5类常见管辖权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当事人 |
对方当事人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争议焦点 |
1. |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0.21 |
一方主张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纪要》发布前发出传票并安排了开庭时间是否不属于《纪要》中“尚未开庭审理的”的情形 |
3. |
王昱 |
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等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范围以外的合同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纪要》管辖权规则 |
4. |
李观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债券认购协议》《不可撤销担保函》《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约定不一致 |
5. |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8.17 |
《募集说明书》中的管辖条款“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该争议应提交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中的“双方”是否应当包括债券持有人 |
1
《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未约定管辖法院
《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债券违约案件只能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应根据《民诉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II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法院认定,该案件应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纪要》实施以前,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审理法院通常会认可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但《纪要》实施以后,考虑到多头起诉、重复查封引起的审执效率问题,如无相反约定,统一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应法条:《纪要》第10条第I款:“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纪要》发布前已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尚未开庭审理
《纪要》发布前已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法院审理。
在上诉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审理法院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出了开庭传票,安排在8月18日开庭,因此不属于“本纪要发布之前,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系因债券交易产生的合同纠纷,属于债券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一审法院虽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此该案并未开庭审理。
对应法条:《纪要》第10条第III款:“本纪要发布之前,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应当移送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已经生效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向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交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3
《纪要》关于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
《纪要》关于管辖权规则仅适用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的债券纠纷。
在上诉人王昱与被上诉人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盈益20190522816”产品不属于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该案件的管辖权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确定,其他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并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
对应法条:《纪要》第2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
4
各债券交易文件就管辖约定不一致
各债券交易文件就管辖约定不一致时,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原告李观波与被告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珠江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债券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增信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则约定由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募集说明书》则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法院认定,上述文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依据相关法规亦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应法条:《纪要》第10条第II款:“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管辖规则起诉发行人
在上诉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募集说明书》虽然约定了“双方对争议事项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但《募集说明书》的“双方”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应当指“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并非该案中的原、被告,因此《募集说明书》并未就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提起诉讼管辖的事项进行约定而应当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称《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约定条款中“双方”的表述仅指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发行人,其效力不及于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没有相应依据,因此驳回上诉请求。
对应条文:《纪要》第10条第I款:“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债券违约案件管辖权争议不仅直接影响案件承办的受理法院,还影响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是否可以被法院认可。在提供债券业务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关注《纪要》对相关交易文件的影响,及时根据《纪要》确立的新规则更新相关交易文件,以期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