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如未更改遗嘱的内容,仅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去世后,是否按照遗嘱中的内容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老人在遗嘱中确定将房屋由儿子继承,但之后却将房屋过户给了女儿,则视为对遗嘱中房屋继承内容的撤回。即便老人未更改遗嘱中书写的内容,待老人去世后,房屋仍归女儿,而非按照遗嘱中的内容由儿子继承。

另需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触,从时间上判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已无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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