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集萃】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作为证据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处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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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作为证据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处理
咨询类别:案件管理
咨询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 甘延享
咨询内容:在开展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会遇到不起诉案件涉案财物的积存处理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诉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十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公诉部门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但是对于作为物证使用的作案工具,比如刀具、木棍、石块等扣押物品,经济价值不大,却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该移送给哪个主管机关处理?
解答专家石建辉: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下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区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决定不起诉,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因其他原因决定不起诉,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二是区分涉案物品性质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涉案物品非违禁品或管制刀具,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管制刀具或者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三是区分不起诉性质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是法定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应当将相关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存疑不起诉,应当退回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物证保存更为适宜。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