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叮咬存货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若有保险,又当如何?

原创 于小强 草木财税 2021-08-27

有网友曾经提及这样一个问题:因为被老鼠叮咬了,而被迫报废的存货损失,对应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显然,按照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确实不得抵扣。那么,何为“非正常损失”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定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毫无疑问,“老鼠叮咬”存货报废,无论如何谈不了管理“善”了吧(除非“抬杠”)?这当然不能抵扣

那么,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一下。

对于一项损失,首先我们区分是否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当然不得抵扣。如果不是呢?则非因“非正常损失”而不得抵扣。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形,或者说是问题:

如果这个损失有保险赔偿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就不能抵扣了。这是为什么呢?持此观点者就引出了“进项税额”的基本定义。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存货损失,而有保险公司赔偿,则对于其中进项税额来讲,相当于转由保险公司“支付或者负担”,因此这个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进项税额,对于购买方来讲,原本已经支付或者负担了。正因为此,才有后来“赔偿”一说(否则何须赔偿)。只要不是增值税范畴的“非正常损失”,即不影响依法抵扣。

当然,这也只是两种观点,可能并没有直接、明确的税法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到这个问题,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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