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自8月1日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称“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来,申报表的填报规则、特别是消费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的咨询热点。从咨询情况分析,纳税人主要关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报问题。
本次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中,消费税申报表变动最大。税务总局将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进行整合,同时简并优化消费税申报表,原8张主表22张附表及附报资料简并为1张主表、4张通用附表和3张特定行业附表。
如何填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是消费税申报的通用主表。纳税人填写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由于通用主表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的数值无法直接填写,而是从有勾稽关系的相应栏次取数,在浙江12366接到的咨询中,纳税人普遍关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的填报规则。
整体来讲,“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一栏填写税法规定的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已纳税额,以及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已纳税额。鉴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和其他消费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一栏下,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和其他消费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勾稽关系。
具体来说,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等于附表1-2《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第6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合计”栏数值。
其他消费税纳税人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等于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合计”栏数值。
举例来说,A企业是原电池生产厂家。7月1日,企业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000元;7月12日收回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锌氧化汞原电池,计税价格为15000元,相应消费税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截至7月31日,A企业当月领用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共计1500元,其中500元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已知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那么,A企业应先填写附表3《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附表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填写完成并核对信息无误后,再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栏“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数值为2000,第2栏“本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数值为600(15000×4%),第3栏“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数值1100(2000+600-1500),第4栏“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数值500。按照表中公式,第5栏“本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1000(2000+600-1100-500),第1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填写1000。也就是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9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数值1000。
如何填报附加税费减半征收优惠?
纳税人提交《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后,方可填写《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表中数据为自动转跳。存在附加税费减免事项的纳税人,需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第4列~第7列填列相关信息。如何填报附加税费减半征收优惠,是近期纳税人咨询的又一热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的“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勾选“是”,并根据所在省(区、市)具体规定,在第6列“减征比例(%)”填写相应减征数值,系统即可自动带入减征额。
举例来说,B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杭州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本期应纳消费税额1000元。除了“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外,没有其他减免税(费)情况,本期未预缴附加税费。
根据规定,浙江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即B企业应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第1列“计税(费)依据”“消费税税额”填写1000;第2列“税(费)率(%)”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填写“7”、“3”和“2”;第3列“本期应纳税(费)额”按照表中公式分别填写“70”(1000×7%)、“30”(1000×3%)和“20”(1000×2%)。
由于B企业没有其他减免税(费)情况,“本期减免税(费)额”中,第4列“减免性质代码”不填写,第5列“减免税(费)额”填写“0”;“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勾选“是”,第6列“减征比例(%)”填写“50”,第7列“减征额”按照表中公式,即(70-0)×50%、(30-0)×50%和(20-0)×50%,依次填写“35”、“15”和“10”。第8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0”。据此,根据公式,第9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分别为70-0-35-0、30-0-15-0和20-0-10-0,即应依次填写“35”、“15”和“10”。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因具体指标改变,不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而无法适用附加税费减征优惠。比如,某企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若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若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则企业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自不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所属期起,纳税人应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选择“否”,第6列~第7列不予填写。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应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选择“是”,并对应填写第6列~第7列。
提交申报表后,为何无法完成申报?
此外,一些纳税人还遇到提交《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后,点击“全申报”按钮,却被提示“主表未提交”,无法完成申报的情况。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复杂。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完成《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填报后,仍需返回《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界面。此时,《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界面将自动带出本期应缴纳的附加税费。纳税人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后,方可完成申报工作。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