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物业呼声不断,物业取消?新规出台,明年起业主将迎来好消息

以前,发展缓慢的时候,周边的景色就像雕塑和油画一般,每一处细节都清晰可见。但当我们步伐越来越快时,所有的风景都逐渐变成了线条,如同走马观花一般,仅能记住是何种颜色,其中的细节再难回想。

如今随着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社会各个行业都在快速发展,从数十年前低层的砖瓦房,到现在高达几十层的电梯住宅,生活环境得到明显地改善,物资富足,人们似乎迎来了最好的时代。

根据数据显示,从20年7月开始,全国平均房价已经连续4个月突破了万元大关,一二线城市普遍超过了2万元,和房地产行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相比,房价水平上涨了5倍之多。高额的房价,也导致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更为严格,毕竟花了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周边的环境不能差。

但根据过来人表示,买了房也并不一定能住得安稳舒适,关键还要看小区物业的配套服务如何。有个好的物业公司,才能够真正提高生活品质;而遇到一个不顺心的物业公司,那就朝着平静生活的反方向一路疾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民事文书共有6688万余篇,而与物业相关的文书就有407万份,超过了6%。由此可见,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争执并不罕见。

随着这些年的发展,由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管理已经成为了城市主流的居住模式。物业本身就是用服务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针对住宅建筑及其它公用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公共设施、绿化、卫生、治安等进行管理。但物业管理公司的低入行门槛,以及缺乏相对全面的制度标准以及监管,导致了整个行业的良莠不齐。一些物业公司的不尽职,使整个物业行业的风评都在变差。

在网上经常有物业纠纷关联的新闻,经过分析结合,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公共区域谋取私利

根据《物权法》记载,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小区内道路、绿化带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但很多物业公司会侵害业主的权益,利用公共区域谋取利益,比如电梯和宣传牌上投放广告;占用小区的公用停车位或地下车库进行出租,甚至在小区上画条线都可以当作停车位来出租,赚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用。而这些属于业主收益一丁点也不剩,全部进入了物业公司。

2.收费不合理、透明,私加条款

根据一些曾经做过物业的人表示,物业费一般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即便是同一个物业公司,所接手的不同小区里的收费标准以及服务项目都可能不尽相同。有些物业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在合同内添加额外的服务项目,甚至换个名字重复收取费用,以提高收费范围与金额,而业主是较难看出来的。

而业主缴纳了高额的物业费之后,当需要物业的服务时,物业日常工作消极怠工,往往摆出一副大事不管,小事推诿的样子,无法提供与物业费相符合的服务。到最后只能是业主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收钱的时候是物业,需要服务的时候是大爷”便是真实的写照。

3.在合同内设立不平等条款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可能设立对己方有利的条约,如果业主违反了的话,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而对物业却不会有任何损害。比如在业主忘记交纳物业费的时候,不进行通知,等到滞纳金涨上去了再行通知;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时候,会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催缴。一些业主即便存在不满,但为了避免后续更多的麻烦,不得不选择缴纳费用。

近几年,取消物业呼声越来越高的原因,就是这些问题的频繁出现。而离21年《民法典》的施行还剩一个月左右,在施行后,这些问题大多都能得到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保障了业主对公共区域的权益,并增加了一笔长期的收入。

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如果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进行投票,并且同意的人数过半,那么可以更换或取消物业。

第944条也有所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来催缴物业费,严令禁止了物业公司的非法催缴行为。但同时也规定了,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不需要或者不接受为理由拒缴物业费。

很多业主都表示小区不需要物业,将成立业委会自行管理。但有专家发声,物业目前还是不可或缺的。《半月谈内部版》20年第七期文章《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里也表示:虽然有关取消物业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还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何况生活里还有不少物业是非常敬业、服务有方的,不应“一刀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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