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合同负债以及对洋河报表的影响
近期,由于境内上市的企业2020年1月1日起均要执行新收入准则,而新老准则的变化在一些方面对我造成了困扰,其中合同负债就是其中一个。每次读财报,读到这个科目就感觉不够通透,有种朦胧的感觉,似懂非懂。为了捅破这层窗户纸,我以2020年洋河半年报为样本进行了研究。
首先,什么是合同负债?
以上内容来自洋河半年报,是对合同负债的定义。
第二,合同负债与预收款的区别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核算内容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已经收款?
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2)所收款项是否会构成履约义务?
合同负债的确认,是以履约义务为前提的,如果所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则不能作为合同负债核算,应作为预收账款计量。
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并非是完全替代关系,也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在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收款,严格上不能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收账款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但有合同负债科目,就可以对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
举例:甲公司经营一家健身房,与客户乙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收取年费2000元,约定合约期内,乙可以随时在健身房健身。同时,甲公司收取50元入会费,用于办理注册登记、入会资料以及会员卡等项目。那么,此处入会费计入预收款,年费计入合同负债,最后都变成了收入。
第三,合同负债究竟是否含税?洋河又是怎样处理的?
经查阅资料,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合同负债可理解为含税科目或不含税科目。收入准则和指南明确规定,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在实务中我们理解,即: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为同口径的列报科目,即要么都为含税科目,要么都为不含税科目。
那么,洋河股份报表里的合同负债是否含税呢?
查阅2020年洋河半年报,94页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里,洋河对预收款、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进行了调整。可以看到,合同负债的数值等于预收款+其他应付款减少值。而洋河的预收款一直均为含税口径,故个人认为,洋河的合同负债为含税口径。
第四,洋河2020年半年报营业收入与销售收现差距巨大究竟是怎么回事?
下面我按照个人理解,对2020年洋河半年报中营业收入与销售收现差距问题进行分析。
按照含税口径,营业收入为:134.3*1.13=151.8亿元。
按照一般理解,企业销售商品,要么收到现金,要么转化为应收帐款与票据。事实上,洋河还存在几个科目,会对销售收现产生影响,它们分别是:预收款、保证金以及折扣(为方便描述,均为非标准术语)。那么,我们逐一来看:
销售收现:80亿元
应收账款+票据:0.4-6.7=-6.3,即减少6.3亿元
预收款:12.5-67.5=-55,即减少55亿元
保证金:3-26.7=-23.7,即减少23.7亿元
折扣:27-25.6=1.4,即增加1.4亿元
那么,各项相加:80+(-6.3)+55+23.7-1.4=151亿元。
这样看,151亿元与含税口径营业收入151.8亿元大体一致。
所以,应收账款+票据、预收款、保证金、折扣等科目均对销售收现产生了影响。
以上,是个人对合同负债以及洋河2020半年报营业收入与销售收现出现差额问题的思考,有不对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做一下更正: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均为不含税口径,洋河合同负债含税是由于准则切换初期企业理解不规范造成的,以后均按照不含税口径对待,抱歉<(_ _)>。
另外,还有一个因素会影响收入与收现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免税与返税。有些企业部分产品是免收增值税或者收了以后返还的,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收入不能简单的乘以1.13与收现对比的,要具体分析
票据背书或者贴现对销售收现的影响是怎样的呢?欢迎大家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