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的刑罚是以残暴著称的,系统分析出土的秦简具体情况究竟如何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秦的刑罚是以残暴著称的,史书常常笼统概括,或碎片化阐释,都不够系统具体,缺乏说服力。随着大量秦律竹简的出土,为系统梳理和具体分析秦国刑罚规定,提供了可能。

秦国刑罚规定

从历史文献和已出土的秦律简文看,秦的刑罚大体可分为十三类:即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和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谇、连坐、收、谪戍。不仅这十三种刑罚轻重不同,在同一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结合使用。

1、 死刑。秦简中的死刑分四种:一是戮。《法律答问》曰:“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周礼。秋官。司寇》解释说:“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可见,戮刑即是活着的时候让他受辱,受到耻辱以后再斩。生戮与戮尸也是不同的。戮刑是对生者而言,戮尸则是对死者。二是弃市。《法律答问》曰:“士伍甲毋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三是磔。《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磔刑,是碎裂肢体的刑罚,而且“令其干枯不收”。四是定杀。《法律答问》曰:“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定杀,就是对患有恶疮疾病者,即麻风病的犯人,要抛入水中淹死。一些史籍说秦国还有其他执行死刑方式,如“族”“夷三族”“枭首”“腰斩”“车裂”“囊扑”“剖腹”“蒺藜”以及“凿顶”“抽筋”“镬烹”等等。

2、 肉刑。肉刑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人为地造成受刑者生理残疾的刑罚。秦简中有如下几种肉刑:一是黥。《法律答问》曰:“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说文》解释:“黥,墨刑,在面也。”二是劓。《法律答问》曰:“盗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劓刑,割去鼻子。三是刖。《法律答问》曰:“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趾有黥以为城旦。”刖刑,秦称斩趾或断足。四是宫。《法律问答》曰:“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刑罪,赎宫。”《周礼。司刑》曰:“宫罪五百。”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

3、 徒刑。秦简中徒刑种类比较全,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等。一是城旦舂。《汉旧仪》曰:“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二是鬼薪白粲。《法律答问》曰:“何罪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秦律十八种》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汉旧仪》解释说:“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蒸薪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秦时鬼薪白粲这种刑徒不止伐薪择米,更多的是服劳役戍役。三是隶臣妾。《法律答问》曰:“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汉书。刑法志》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在秦朝臣妾的身份是奴隶,男性叫做臣,女性叫做妾。在秦简中,凡所见“臣妾”都是私家的,是私人所有的奴隶。与之相对应的是“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隶臣妾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由战俘而来的,有用钱买来的,如《告臣》爰书中就有私家卖奴隶给官府的例证;有奴隶的子女,如《法律问答》中某隶臣之妻因为不承认隶臣子而受到“完为隶妾”的处分便是例证;当然也有由犯罪及其家属被籍没而来的。四是司寇。《秦律十八种》曰:“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后汉书》注曰:“司寇,刑名也。”卫宏曰:“司寇,男守备,女如作司寇。”《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二十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够,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这这段话的意思是:不要让因欠赀罚和赎刑债务而居作服劳役的人监率城旦舂,当城旦司寇人数不足以监率的时候,可以让隶臣妾监率。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应作城旦劳役的,或城旦傅坚和城旦舂应加以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如若司寇人数不够,可以把已服刑三年以上的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司寇本身也是犯人,是监管犯人的犯人,但司寇比他监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劳动强度小些。五是候。《秦律杂抄》曰:“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以当耐为侯罪诬人,何论?当耐为司寇。”候与司寇皆为备守、监管,只是两者分工不同,候之刑罚比司寇略轻。

各类徒刑的具体刑期约为:城旦舂五——六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候一年。

4、 笞刑。笞刑,实际也是一种肉刑,但处罚较轻。《秦律十八种》曰:“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秦律杂抄》曰:“城旦为工者殿,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笞,荆扑,相当于鞭打,亦耻之。

5、 髡刑和耐刑、完刑。《法律答问》曰:“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髡,剃头发;耐,剃鬓角(亦称完)。

6、 迁刑。《秦律杂抄》曰:“故大夫斩首者,迁。”“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迁,放逐、贬谪。在秦国规定判处迁刑的,不一定是很重的罪。

7、 赀刑。《秦律杂抄》规定:“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长、什伍智弗告,赀一甲;伍二甲。”《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除吏律》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说文》解释说:“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在秦律中,赀这种刑罚比较普遍,有赀甲、赀盾、赀徭、赀戍。

8、 赎刑。《法律答问》曰:“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说文》说:“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从秦简看,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免的,只有依法宣判为赎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钱赎免。

9、 废刑。《秦律杂抄》曰:“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废,即废除、取消其职务或身份。废作为刑罚之一,它只适用于封建官吏、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和王室成员等有爵的人。废与免有区别,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废者,则永不叙用。如《秦律杂抄》云:“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10、 谇刑。《秦律十八种》曰:“狱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效律》曰:“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谇官啬夫。”《法律答问》曰:“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又“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谇,《说文》解释为“责让也”,也就是申斥责骂。这是秦国对犯赀罪以下的官吏的一种惩治,它相当于现代一些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训诫”。这种刑罚,乍看起来不见得比赀甲赀盾重,只不过是挨了一顿骂而已,其实不然。因为它是一种刑罚,一旦被谇,便受到了刑事处分,便有了“前科”,如再犯罪就要受到加重惩罚。秦律《封诊式》的许多“爰书”中,都标明“无它坐罪”,就是回答被告人过去是否犯过罪,是否有“前科”。由此看来,秦对罪犯有无“前科”是很注意的。

11、连坐刑。《秦律杂抄》曰:“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各赀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连坐,又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律规定同居连坐、什伍连坐、上下级连坐、保举人与被保举人连坐等等。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史记。蔡泽列传》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根据《法律答问》规定,在官府中任职的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的人,伍人犯了罪不连坐;知道别人犯罪,只要先告官,即使夫妻也不连坐;奴隶犯罪不连坐主人。

12、收刑。《法律答问》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司马贞说:“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13、谪戍刑。《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秦朝没有服徭戍“失期,法皆斩”的规定,此为陈胜、吴广率戍卒起义的借口。谪戍不同于赀戍,赀戍只是罚戍边,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而谪戍一般则是终身戍边制。秦律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和“乏徭”两种情况。《法律问答》云:“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秦朝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而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几乎终老屯戍。汉承秦制,汉代有“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谪戍之制即“郡国中都有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可见,陈胜等戍卒是因“严重犯罪”而被谪戍,而谪戍一般又是终生戍边,戍边也须从事繁重的劳动,故陈胜等在绝望中选择了造反。

秦之刑罚的历史承继

秦国刑罚规定,多数古已有之,有其历史必然性。如连坐刑,夏启在《甘誓》中曾宣布:“弗用令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成汤在讨伐夏桀的誓言中也有:“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周礼。秋官司寇。序官》有“罪吏”,贾疏云:“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郑玄解释说:“大罪不止其身,又孥戮其子孙。”再如赎刑,《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非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里记载的是西周穆王时期的制度。管子为增加齐国甲兵,实行“轻过而移甲兵”,“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閒罪。”又如徒刑,《周礼。秋官》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犯人要被罚作苦役,能改过的,按他们的罪行,居作一年、二年、三年之后释放,不能改过又逃亡的,杀掉。

秦法的进步意义

从《法律问答》《秦律杂抄》中可以看出,与历史相比,秦立法的原则与精神体现出相当的合理性与宽刑主义。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酷的一面。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使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庞杂的刑罚体系。

现代人看秦法,无疑很严苛甚至严酷,但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审视秦法,秦法在很多方面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比如,不杀战俘,罚作奴隶,强迫他们服劳役。正如恩格斯在谈到奴隶制形成的时候曾经说:“(奴隶制)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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