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快件,快件,你家快件控制上了么?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样广告品项下塑料结构件61.35千克,商品编号39269010,总价FOB237.0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189502631754。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验光机3台,商品编号应为9018500000。经查,上述实际进口货物的总价为FOB3000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6847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918.4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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