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

  “采购代理机构的产品是什么呢?就是采购文件,那么采购文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就是采购需求。一份采购文件的逻辑性,包括评审因素的设置一定是围绕着采购需求来制定的。”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海伟在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百强代理机构论坛上分享了评审因素设置的经验。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海伟

  满足采购需求为设置评审因素的第一要素
  在高海伟看来,评审因素的设置应该紧扣采购需求。具体来说,在设置评审要素时,应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合规的问题,二是要解决采购结果物有所值问题。在设置采购需求时,绝不能有歧视性条款。那么,如何认定采购需求是不是属于法律认定的歧视性条款呢?比如,某医院采购四维彩超是为了在胎儿没出生之前,为母亲拍照留念,满足该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最后可能只有一家。在这种情况下,是要牺牲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调整其采购需求至有三家或者三家以上满足该需求的供应商吗?
  “我的观点是,应以采购人需求作为第一要素。如果采购人在明确其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满足该需求的供应商不满足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条件,那么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比如单一来源。”高海伟说,牺牲采购需求不一定就是公平公正。因为采购人没有采购到满足需求的货物,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浪费
  与需求无关的因素不应设为评审因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因素不应该成为评审因素。”高海伟说,一些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的设立是独立的,比如,采购人要采购的是电脑硬件,为供应商量身定做了评审因素,将CMM/CMMI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结果投标的供应商是IT行业的系统集成公司。如果采购人要采购软件项目,这样设置评审因素无可厚非,但是要采购电脑硬件,这样设置评审因素,则属于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
  三种情形不可设为评审因素
  在设置评审因素时,高海伟介绍,一定要合规,避免将以下三种情形设为评审因素:一是规模条件因素不能成为评审因素;二是资格条件不能成为评审因素;三是特定的奖项、协会资质不能成为评审因素。
  “特别是一些特定的奖项不可设为评审因素。比如,在A省设置的奖项,在B省未必就有该奖项。某个奖项在A省是耳熟能详的,其他省市可能就没有听说过。设置这样的奖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歧视。再比如,某个奖项,在C省有,但是在全国其他省份都没有。如果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了该奖项,那就排斥了其他省份的供应商。”高海伟说。
  高海伟进一步介绍,科学性是指合理地设置评审因素的分值,给每个评审因素赋予合理的分值。如何给评审因素设置合理的分值呢?一般情况下,我们会通过收集潜在供应商投标产品的价格信息、技术参数以及与业绩相关的情况,了解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以此作为设置分值的依据。
  需求设置应与市场价格相匹配
  对于设备类采购评审因素的设置,高海伟认为,目前,在设备项目采购中,由于设备的档次不一,市场价格不一,在评审因素设置时更要科学考量。有人认为,把最低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能够让所有的供应商都能满足招标文件,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其实不然。将最低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存在风险:即虽然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多了,但是价格上也产生较大差异,容易造成最低价中标,采购人采购到的货物难以满足使用需求。
  那么,此类采购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应该怎么做呢?在高海伟看来,采购需求的设置要与评审因素、市场价格相匹配。比如,采购人需要的某种设备,市场价格一台80万元,一台50万元,两台设备之间的差距是30万元人民币,低价设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价格评审原则上,价格得分一定会占优势。那么,在技术参数制定的时候,如果把相对高的技术要求作为采购需求,会使得低成本的设备技术上偏离,导致其技术评审分丢失。如果能够科学地通过细化和量化的技术指标去修正其得分,就能达到不同参数之间相对公平的竞争。
  “所以,财政部提出来的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实际上也是对我们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一个要求。这个工作是没有止境的,关于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高海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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