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丨以电站租赁项目为例探讨不良资产处置
来源:零壹租赁智库
近年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很多行业的融资租赁项目都遇到了不良危机,如加工业、建筑业、医疗项目、电站等。由于笔者服务于电力系统,参与处理过大量的电站融资租赁项目,所以本文就选择电站融资租赁项目资产处置这一视角与大家进行探讨,以求做到抛砖引玉,与各位租赁行业的专家多学习交流。
01|电站项目出现不良的原因分析
2018年很多电站租赁项目涉诉,比如大家熟知的网红项目“凯迪生态”等等。传统印象中电站项目应当属于优质资产,因为电站主要的成本是建设的费用,电站建成后主要的成本是日后的运维成本,而其他原材料的成本相对较少(此处主要指光伏电站、风电、水电等,生物质发电、火电暂不在此列),并且在我国现有的电力体系内,电站发出来的电主要供给到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都是著名的央企,企业信用是非常好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良呢。
根据笔者经验,笔者遇到的电站不良项目主要原因为:
电站本身没有问题,出现问题的是电站的母公司。比如凯迪项目,笔者所处理的项目电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母公司凯迪生态遇到了资金的问题,而很多电站项目租赁公司会要求母公司对于项目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或者作为联合承租人,所以由于母公司的大量涉诉导致电站也被起诉。
电站本身遇到了问题。比如笔者遇到过电站建成后拖欠EPC工程价款,导致被EPC承包方起诉,应收账款、基本户等被查封,使得电站遇到困难。
电站因政策性原因没有并网发电。比如有些项目在建成后,由于所在地区为限电地区,无法并网发电。
02|电站项目立项调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控制十分重要。相较于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租赁的风险显然要更高。对于电站项目排除一些常规的风险措施,笔者根据既往的诉讼项目经验,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租赁物权属调查
要调查电站是否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权属,比如租赁设备是否存在在先的抵押权,一般前往工商局进行调查即可,同时工商局也可以查询租赁物是否被在先查封。然后要调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权利冲突,很多电站项目在建设的时候是“一手托2家”,电站一方面通过EPC方包工包料代垫工程款的方式完成电站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将设备的售后回租给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用来支付EPC工程款,这是相对良性的循环。
但也有些电站未将融资租赁取得的款项用来偿还工程款,最后由于资金问题拖欠EPC的工程款项,这就使得EPC方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对于电站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电站的主要设备享有所有权,此时在处置设备时就会产生权属纠纷。
所以租赁公司在进行租赁时最好能够将设备100%作为租赁物,如果无法取得全部电站设备那么也要争取取得其他设备的抵押权,或者将自己的租赁设备的具体发票号、型号、价格等记录清楚,必要时喷涂显要标志,核心原则是在租赁物产生纠纷时能够清晰明了地说明哪些租赁物属于租赁公司。
2)应收账款质押
电站建成后,核心收益来源于电费,也就是电站对于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对此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一定要取得电费得应收账款质押权,最好可以做到100%质押给自己,否则也会因为应收账款质押产生纠纷,下面我会详细说明一个案例。同时应收账款质押要注意如下几点:
未来的应收账款是可以质押,所以租赁公司没有必要等到电站并网发电之后再去办理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的次债务人一定要写明确,否则进入诉讼程序会产生分歧。根据笔者的经验,大多数国家电网下属的省电力公司完成了子改分改革,笔者碰到的供电合同的应收账款次债务人一般是省级电力公司,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在进行登记时将次债务人写明为“电站所在的供电公司、所在的省级供电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等”。
经验应收账款也建议明确一下,一般我们所说的应收账款也就是电站与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的上网电价,而上网电价一般包括基础电费和国家补贴两部分,国家补贴的方法一般是电站进入国补名单,然后由财政部拨款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支付给电站的,原则上国补也属于购售电合同中上网电价的一部分,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法院不明白国补的含义,片面地认为国补不属于电站在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所以建议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将国补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3)股权质押
由于电站项目值钱的是项目成立之初的一些审批手续,而相关手续一般是在电站项目公司名下,电站的股权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电站项目融资租赁时应当争取取得电站100%的股权质押权。
同时取得股权质押权并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在租后管理中也要及时关注电站后续是否存在增资行为,因为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工商局在股权质押登记时并没有登记质押的股权比例而是登记质押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此时如果电站增资了,融资租赁公司所取得股权质押权比例相当于被稀释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想对于一个电站项目进行全面的控制,那么对于电站设备100%的所有权,对于电站应收账款100%的质押权,对于电站股权100%的质押权,则成为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03|电站出现不良风险的处置方案
虽然上述笔者提到了融资租赁公司对于一个电站项目进行全面控制应当具备的三个要素,但是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上述因素存在无法同时满足的情况,比如一个电站存在2个或多个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占有设备的权属优势,但是别的债权人有股权质押权,或者多个债权人对于应收账款均享有权利。遇到这种情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1)电站所处的情形是什么,电站能够持续运营下去,能否很快解决各家债权人的债权。
2)租赁公司目前手中所掌握的优势是什么,比如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应收账款质押权、诉讼的首轮查封权等,其他债权人手里的优势是什么。
3)这种项目的解决一定是各方均存在一定让步,各方均能够获得相对均衡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解决。
下面就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解释说明:
A电站存在两个债权人,分别为B租赁公司和C租赁公司,A电站将其的应收账款先质押给了B公司,然后又质押给了C公司,C公司先起诉并且对于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了首轮查封,B公司得知C公司起诉后也起诉了A公司。然后C公司先取得某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确认C公司对于A电站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该判决并未提及B公司登记在先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之后B租赁公司也取得了另一家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判决确认B公司对于A电站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于上述因素,分析如下:
C公司的优势为先于B公司取得了胜诉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其对于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B公司对于应收享有首轮查封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案件所在法院有权优先处置该笔应收账款。
B公司的优势在于也取得了胜诉判决,并且B公司的应收账款登记在先,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撤销C公司的判决维护自身的在先权利。
A电站的现状是由于B、C两家租赁公司同时对A起诉,并且查封了A电站的基本户、应收账款等全部财产,导致A电站没有了资金来源整个电站无法正常运营,长此下去电站将停止经营。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B、C租赁公司不从自身的所处的情况出发,而是继续缠斗下去,彼此申请法院撤销对方判决,非要在法律上争个你死我活的话,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电站停止经营,未来也不会产生应收账款,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
所以A、B、C三家公司最后充分结合自身的现状,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共赢,三家对于A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分配,分配的具体比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占有电费的15%:45%:40%,这样电站也能够持续运营下去,两家租赁公司的电费也能够得到清偿。
下面要说一个细节问题,就是A公司的15%的电费如何取得,此处有3种实践中的方式,第一就是申请法院解封15%的应收账款的查封措施,解封电站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然后由电力公司直接将解封的15%电费支付给电站。第二是法院全部应收账款都提取到法院,然后三家按比例分别去法院领取应收账款。第三种是B、C两家租赁公司取得应收帐款后再按照比例返还给A公司。对于这三种方式笔者认为第二种是最优方案。
上述例子只是电站处理种的一种方法,对于电站遇到多个债权人时应当充分考虑笔者提到的因素,各方协商共赢,而具体的解决方法可能是多样的,比如采取不同债权人共同持股电站,然后先给电站出资让电站活下去,然后各方按股权比例分红。或者是不持股电站,各方按比例向电站退租金使得电站活下去,然后再对于电站应收账款的分配比例进行约定。
作者介绍:王晓宇,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就职于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及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后参与处理过海航、凯迪、永泰能源、渤钢等30多个不良资产诉讼及破产项目。
投稿、交流请联系leasing@01caijing.co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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