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后,发现新伤情诉讼另行获赔13万余元!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句俗语应该是国人比较奉行的中庸处世之道,我们深受“以和为贵”的文化熏陶,有时候难免在处理重要事情的时候依旧会有所顾虑,但是结果不一定都是我们预想的美好,反而有潜在的后患。
不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以自己的生活经验或者来自不专业人士的友好建议,匆忙与保险公司或者肇事司机协商了事,事后后悔但无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知晓这样的事情后也只能感叹“为何不早点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2019年4月底,我们就碰到了一位这样的受害人李某。
2019年1月1日13时30分,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轻型普通货车,从野三关集镇向清太坪镇方向行驶,行至野三关镇石桥坪村时,与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Q*****小客车相撞,致受害人李某受伤。2019年1月28日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野三关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27天,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李某马上想到要和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的事宜,就在同年的1月底,受害人李某与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调解赔付协议。
2019年4月3日受害人李某到恩施州中心医院复查,发现之前因为交通事故所受外伤恢复情况不好,可能需要再次治疗,考虑到医疗水平等综合因素,2019年4月16日受害人李某来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也就是在宜昌治疗的时间里,受害人李某咨询到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与我们专业律师,我们专业律师针对他所提供的资料,对其伤情进行了专业评估,因其伤在左膝关节处,而且恢复情况不是很好,此处伤情构上伤残的可能性较大,并且为他计算了相关的赔偿明细。受害人十分认真听取了律师的解答,但是面露难色,说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同时言语中强调担忧之前与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调解赔付协议会影响后面的赔偿,我们专业律师针对受害人的情况,要求受害人将之前所签订的协议拿出来,针对协议内容,我们团队律师发现该协议中并未加盖肇事车辆所属保险公司的公章,同时该份调解赔付协议书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免除了受害人李某及肇事司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此不公正的调解协议是属于无效合同。
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一番解答解决了受害人李某的疑虑,很快就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我们专业律师也和受害人沟通了诉讼方案,同时在最佳鉴定时机内安排了鉴定事宜。最终受害人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十分满意,同时对于我们团队的工作也十分认可!
法院审判
1、医疗费25702.43元;2、误工费18489.90元;3、护理费8804.71元;4、营养费4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080元;6、残疾赔偿金63778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1773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9、床位租赁费150元;10、司法鉴定费1500元;11、交通费450元。合计:131228.04元。
最后,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对于一意要去自行与保险公司或者肇事司机签订调解赔付协议的受害人给如下建议:
1、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成立、生效、无效和可撤销均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具有相对性。赔偿权利人与机动车或保险公司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对参加调解、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没有参加调解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第三人认可的除外;
3、调解书具有合同性质,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或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4、调解书一旦签字确认后,如果受害人后续出现后遗症需要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不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