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如何合理选用抗菌药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学部
方芳
妊娠期是一个特殊的生理时期,由于新生命的孕育,往往伴随各种各样生理状况的改变,导致此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都可能出现与正常人有所不同,药物的应用也会对胎儿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妊娠期的准妈妈们来说,在选用抗菌药物时,除应考虑药物的治疗作用外,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1.受精2周内:胚胎层尚未分化,药物的影响是“全或无”,要么引起流产,要么就不受影响;
2.受精后3周-8周:为胚胎器官和脏器的分化时期,胎儿心脏、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四肢、性腺及外阴相继发育。此期最易受药物影响,是致畸高度易感期。
3.受精后8周:进入胎儿期,胎儿大部分器官已分化完成,药物的毒性反应是损害器官的功能。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按照药在妊娠期选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五类,其分级标准如下:
A 类: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 并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 ,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
B 类: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 较不育为轻) ,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反应( 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C 类: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D 类: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 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 ;
X 类: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
目前尚无A类抗菌药物,妊娠期推荐使用B类抗菌药物,慎用C类药物,不用D类和X类药物。
青霉素类 是孕产妇最常用的抗生素,包括青霉素和半合成青霉素制剂,除孕妇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外,在妊娠期用药对胎儿影响极小。常用者为青素G、氨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苯唑西林、阿洛西林、青霉素V钾、阿莫西林、苄星青霉素等,在FDA分类中均属B类,安全性较高。但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和美洛西林等的上市时间尚短,一般不推荐作为孕期首选。
头孢菌素类 亦为孕产妇常用的抗生素,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药对胎儿和婴儿的影响也是极小的。常用的第一代头孢菌素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唑林;常用的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头孢呋辛、头孢克洛(商品名:希刻劳);常用的第三代头孢菌素有头孢噻肟钠、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克肟等;均属B类,安全性较高。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罗红霉素和阿奇霉素在FDA分类中属B类,在孕期可以使用。克拉霉素、螺旋霉素属C类。红霉素的酯化物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和肝损伤,孕期禁用。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在FDA分类中属B类,不增加胎儿致畸的危险性,孕期可用,但早期妊娠尽量避免使用,并应以局部用药为主。替硝唑属C类,孕期不用。
抗真菌药 妇产科常用的抗真菌药主要用于治疗念珠菌,其中克霉唑(如凯妮丁)、制霉菌素在FDA分类中均属B类,在妊娠早期局部应用也是安全的;咪康唑(如达克宁栓)则属C类,当用作阴道塞药时,由于其吸收量极小,也可在早孕期以后谨慎使用。口服的酮康唑、氟康唑和伊曲康唑在FDA分类中均属C类,在妊娠期一般不用。
呋喃类 呋喃妥因在FDA分类中属B类,因可通过胎盘,理论上对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的胎儿可引起溶血性贫血,但临床未见报道。呋喃唑酮属C类,未见对胎儿致畸作用的报道,G-6-PD缺乏者应用本品可能产生溶血性贫血,妊娠晚期慎用。
抗结核药 利福平在FDA分类中属C类,动物实验有致畸,人类未发现,属慎用药;异烟肼为属C类,为抗DNA药物,代谢药物乙酰异烟肼可引起肝中毒,属慎用药。孕期结核首选乙胺丁醇,属B类。
氨基糖甙类 无致畸作用,主要是对胎儿第8对脑神经的毒性和肾毒性,临床常用的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在FDA分类中属C类,链霉素、妥布霉素属D类,故妊娠期应慎用或禁用。目前仅大观霉素在FDA分类中属B类。
氯霉素类 对母体有粒细胞减少及肝脏损害的危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灰婴综合征”或胎儿死亡,在FDA分类中虽属C类,但在孕期不宜使用。
磺胺类 磺胺嘧啶在FDA分类中属B类,孕晚期因与胆红素和血浆蛋白发生竞争性结合,容易导致出生后的新生儿黄疽、溶血性贫血,故孕期慎用,特别是孕晚期避免使用。磺胺甲基异恶唑(新诺明)在FDA分类中属C类。磺胺增效剂甲氧苄氨嘧啶为C类药,干扰叶酸代谢,甲氧苄氨嘧啶与磺胺甲基异恶唑组成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复方新诺明),临床研究表明可能有致畸作用,孕期不应使用。
四环素类 包括四环素、土霉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孕期使胎儿牙釉质发育不良,荧光物质沉积于牙釉及骨质内(俗称“四环素牙”),尚可引起胎儿骨骼发育不良、孕妇急性脂肪肝并伴肾功能不全等。在FDA分类中均属D类,故孕期禁用此类药物。
喹诺酮类 有氧氟沙星(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等,动物实验中发现可引起年幼动物关节病变并影响软骨发育,但在临床使用中并未发现对胎儿有明显的骨损害。目前在FDA分类中属C类,在妊娠期一般不用。
妊娠期的妇女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权衡利弊,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妊娠期不同的阶段,合理选择抗菌药物的品种、用量和持续时间,并在应用药物前仔细阅读药品的说明书,以说明书记载为依据,尽量把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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